取保候審保證人筆錄,取保候審3個月必須錄筆錄嗎,
取保候審3個月是否還需要做筆錄,需要由司法機關依據辦案需要而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取保候審談話筆錄,取保候審做幾次筆錄,取保候審期間做筆錄的次數由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決定,若是做一次筆錄能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做一次就夠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規定,違反規定的,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律師 調查筆錄 內容,檢察院做筆錄代表什么,了解案情而已。檢察院在向法院起訴前,是要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制作訊問筆錄的。
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制作筆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取保候審期間筆錄不同,取保候審公安局讓去會問什么,只要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規,取保候審沒有到期的,不會被關押。
取保候審期間隨時接受傳喚,這是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司法機關隨時可能傳喚,這是為了核實案情、補充案件細節,并且需要制作口供筆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取保候審檢察院做筆錄,取保候審階段能翻供嗎,取保候審階段可以翻供。翻供是指將自己的供述推翻的行為,而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是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可以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刑事證據規則》第六十六條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移送審查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一)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主要情節一致,個別情節不一致的;
(二)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需要補充鑒定的;
(三)其他由人民檢察院查證更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自行補充偵查完畢后,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入卷,同時抄送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的,可以商請監察機關提供協助。
第四百零三條 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內容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讀被告人供述筆錄。
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讀被告人供述筆錄,并針對筆錄中被告人的供述內容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或者提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
庭審筆錄內容不全面,取保候審的口供重要嗎,重要,這是公安機關正常的辦案程序要求。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當事人被取保候審的,并不表示不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對當事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公安機關仍會進行案件偵查,根據具體案件辦理的需要,仍然會要求當事人前往公安機關錄取口供,制作訊問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當天做過筆錄,案子到檢察院做幾次筆錄,取保候審期間是否還需要做筆錄,還要由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決定。例如:在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還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并履行告知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會見犯罪嫌疑人筆錄的內容,取保候審還要筆錄嗎,要看情況。
1、取保候審期間是否還需要做筆錄,還要由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決定。例如:在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還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并履行告知程序。
2、如果案件已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應當做好開庭準備。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警察詢問證人筆錄內容,取保候審一年后去簽字做什么筆錄,不是去做什么筆錄。取保候審一年后讓回去簽字,是要改變強制措施,因為取保候審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具體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律師調查筆錄添加內容,超過取保候審的時間還用負刑事責任嗎,需要,法院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并不代表就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所以目前檢察機關通知過去做筆錄屬正常情況,如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檢察機關認為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將可能變更強制措施,依法逮捕并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以上消息來自互聯網,本網不對以上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Copyright @ 2016-2022 || 河南幫幫辦法律咨詢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國家信息產業部備案: 豫ICP備190066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