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范文,辨認筆錄是言詞證據嗎,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于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證言。
《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證據形式。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辨認筆錄的相關規定是什么,刑事訴訟法中辨認筆錄是指偵查活動中,偵查人員讓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涉案物品、地點等做的辨認經過和結果的書面形式,偵查人員偵查活動中制作的辨認筆錄經過查證屬實的,屬于證據。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辨認筆錄格式,庭審中證人證實辨認筆錄是偽造的怎么辦,可以向法院提出復議,要求重新對筆錄程序進行認定。辨認是我國司法機關尤其是偵查機關普遍采用的一種查明案情的方法,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庭審過程中,司法機關還需要對辯認筆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來進行認定,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結合實際的辨認程序來進行,涉及到辯認的程序本身就不合法的情況下,那么的所形成的辯認筆錄顯然是不可以作為證據的。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辨認筆錄,辨認筆錄屬于什么證據,辨認筆錄屬于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證據中的一類,一般認定為鑒定意見類證據。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辨認筆錄司法解釋,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辨認筆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需要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并且辨認活動應該個別進行,辨認對象數量要符合法律規定等,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辨認筆錄 見證人,對于辨認筆錄會有記錄嗎,辨認筆錄是有記錄的,辨認是我國偵查、審判實踐中普遍采用的一種查明案情的方法,它對于偵查破案和確定犯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辨認筆錄,新刑事訴訟法辨認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辨認筆錄是證據的一種。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辨認物品筆錄,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在刑事案件中,會有很多的辨認筆錄,比如對作案工具的辨認,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對作案地點的辨認,這些辨認涉及到案件的定罪與量刑。但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辨認筆錄制作方法,刑事訴訟法關于辨認的規定是什么,刑事訴訟法規定辨認筆錄是證據的一種,偵查人員在查明案情進行偵查活動時,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案件的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與案情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辨認筆錄規定,刑事訴訟法辨認制度的內容具體是怎樣的,刑事訴訟法辨認制度的內容: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辨認是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的一項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破案價值與定案價值。然而,受其自身缺陷、程序瑕疵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刑事辨認的結果出現錯誤,進而導致冤錯案件的發生。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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