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 復制 同步錄音錄像,手機備忘錄能作為遺囑嗎,手機備忘錄能否作為遺囑需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手機備忘錄立遺囑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且在上面簽字或者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的,在其符合遺囑有效條件時,其能夠作為遺囑。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必須錄音錄像的案件,離婚時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錄音作為視聽資料是《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種類的一種,能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具體要看錄音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下面給大家說明一下: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對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200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哪些案件同步錄音錄像,對被告人的辯解審查什么內容,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人數以及訊問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二)訊問筆錄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是否注明訊問的具體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
(三)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是否到場;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無反復以及出現反復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隨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必要時,可以調取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并結合錄音錄像、記錄、筆錄對上述內容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案例,什么樣的錄音無效,
錄音不是不可以作為證據,而是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也就是說只有錄音一個證據是不行的,因為錄音的技術問題并不復雜,有很多不確定性。所以不能單獨作為證據,需要其他的證據如書證、人證等相互佐證。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對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200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筆錄與錄音錄像不符合,公安機關采用錄音證明取證過程是否合法,公安機關采用錄音證明取證過程合法。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判處無期、死緩等嫌疑人,應該采取錄音或者錄像方式訊問。錄音或者錄像都是更好的實現取證的公正。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辯護律師與同步錄音錄像,錄像可以作為遺囑嗎,錄像可以作為遺囑。法律規定,錄音、錄像可以作為遺囑形式,但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真實性。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其見證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成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法律依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安徽省檢察院 同步錄音錄像,公安做筆錄需要監控下審訊嗎,是的。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什么案件要錄音錄像,在簽合同時可以錄音錄像嗎,可以,是合法的證據,沒有侵權。
在司法實踐中,欲使錄音、錄像證據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一般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錄像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錄像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錄像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對其合法性則予否認。
三是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錄像證據作為定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錄像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錄像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錄像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錄像證據的證明力。
刑訴錄音錄像案件,錄音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錄音要保留原始的載體,錄音不能夠進行裁剪或者偽造、錄音不能夠侵犯他人隱私、內容要真實和連貫性等。還有偵查人員在詢問犯罪嫌疑人,全程要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保持完整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筆錄錄音錄像要求,偵查人員怎么訊問,偵查人員的訊問方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則是應當全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并要求保持完整性。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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