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如何去辦理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申請人提出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需要向公安、檢察院、法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另外,取保候審的兩種方式。一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二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辯護人和公訴人的區別,坦白與自首的區別,
他們的區別首先在于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坦白是被動歸案;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還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所以,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有什么區別,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區別: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偵查、起訴階段,被懷疑犯有某種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罪犯是在有罪判決生效之后開始服刑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經法院審判定罪之前只是有犯罪的嫌疑,決非罪犯。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自首和坦白有哪些區別,坦白和自首的區別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是否自動投案。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它們的區別首先在于是否自動投案,坦白是被動歸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還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所以,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規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自首與坦白有什么區別,自首與坦白的區別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序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被害人和受害人的區別,怎樣區分自首和坦白,自首和坦白的區別在于是否自動投案、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它們的區別首先在于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坦白是被動歸案。
我國《刑法》規定: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違反取保規定怎么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取保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怎樣認定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可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特別自首主體如何認定,特別自首主體的認定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事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坦白和自首的區別,坦白與一般自首的區別首先在于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還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
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并且,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