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證罪行 只有被告人供述,如何區分自首和立功,區分自首和立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1、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犯罪事實的,成立自首。立功是指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2、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立功對人(即犯罪人)不對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只有被告人供述 自證罪行,自首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自首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只有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成立一般自首;而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有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成立特別自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證罪行 只有被告人供述,檢舉同案犯立功是否成立,檢舉揭發同案犯所犯的與本人為同一犯罪行為的,不構成立功。但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只有被告人供述 自證罪行,哪些人可以適用特殊自首,特殊自首適用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特殊自首需要滿足條件的有:
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只有被告人供述 沒有其他證據,單憑同案人口供可以定罪嗎,僅憑同案人口供,不可以定罪,還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定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毒品犯罪中只有被告人供述,同案犯能否請同一律師,不能。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按照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人民陪審員,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被告人和被害人,特別自首要注意的情形有什么,(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和被害人,聚眾斗毆罪無罪辯護僅有同案被告人供述有用嗎,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聚眾斗毆罪進行無罪辯護的,僅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是沒用的,法院是輕證言重調查的,所以需要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只有被告人供述 沒有其他證據,特別自首的主體有哪些,特殊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同案被告指證 定罪,累犯自首會怎么樣處理,累犯自首的,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免除處罰。但只有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成立自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