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單位不應訴怎么辦,刑事案開庭家屬能見到被告嗎,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家屬能否見到被告,但是一般刑事案件開庭中,被告都是必須出庭的,因此家屬是可以見到被告。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一百九十條開庭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民事訴訟被告不出庭怎么辦,刑事案件被告拒絕開庭怎么辦,如果是自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決定逮捕。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須到庭參加訴訟,我國沒有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缺席審判的制度。對于不想出庭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一般法院會在開庭三日前向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傳票通知他們開庭的時間、地點,如果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法院會再次發出傳票通知被告到庭應訴。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人,經過兩次傳票傳喚,還是不出庭的話,法院就會派出司法警察強制拘傳其到庭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査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公訴案件不認罪,交通事故后對方不配合要怎么辦,交通事故后對方不配合要怎么辦。當事人可以就賠償爭議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還可以直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認罪,刑事被告最后怎么陳述,刑事被告最后陳述,如果認罪,就陳述認罪、悔罪,比如原來是不懂法,現在知道錯了,一定改過自新,希望法院從輕、減輕處罰。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再加上對不起被害人之類的話。如果不認罪,就陳述自己是冤枉的,請判無罪,重新調查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鑒定不告訴被告怎么辦,認罪認罰案件開庭程序,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被告認罪的,審判長應當將被告認罪的訴訟權和法律規定告知被告,并審查其認罪的自愿性和結論結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查明該方是否在場并宣布案件。
二審被告不出庭怎么辦,認罪認罰開庭程序,認罪認罰開庭程序主要是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被告認罪的,審判長應當將被告認罪的訴訟權和法律規定告知被告,并審查其認罪的自愿性和結論結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查明該方是否在場并宣布案件。
被告不承認簽字怎么辦,如何進行刑事犯罪辯護,刑事犯罪辯護的進行:1、首先是熟悉案情、掌握案件整個情況;2、保證自己手上的證據充分,準確歸納并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3、要慎重決策、注重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規避風險;4、律師辯護應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八條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在確認被告人了解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自愿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調查可以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
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辦,量刑三年到五年一般會判幾年,只要是認罪認罰的按鍵,法院的判決一般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有異議的,檢察院未作出調整的,法院會依法來進行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不承認錄音怎么辦,法院判刑雙方都到場嗎,法院判刑雙方不要求都到場。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刑事開庭時由檢察官公訴方出庭,受害方可以不出庭。注意刑事案件法院判決時被告必須到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査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認罪,不認罪檢察院能起訴嗎,不認罪檢察院能起訴。認不認罪不是起訴的必然條件。在檢察院做筆錄的時候不認罪但是證據只要充分依然可以起訴,當事人不認罪再加上司法部門提交的這些證據確實不夠充分,那檢察機關就不能夠作出定罪甚至是起訴的決定,在不認罪的情況下還是需要在證據鏈條上去進行偵查和補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