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供證據的期限,法律要求反訴提出時間是多長時間,法律要求反訴提出的時間為舉證期限屆滿前。被告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反訴,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辯權利,并且便于法院在開庭之前確定案件的爭議。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刑事被告家屬當庭提交證據,民訴中反訴提出時間有規定么,民訴中反訴提出的時間規定為舉證期限屆滿前。被告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反訴,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辯權利,并且便于法院在開庭之前確定案件的爭議。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被告開庭后才提交證據,行政訴訟被告可以補充證據嗎,行政訴訟補充證據不可以隨時提交,需要在舉證期限之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超過期限再提交的,是否采納,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申請補充證據的前提條件是:
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起訴狀或相關法律文書中明確表示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的;
3.在庭審過程中,即在法庭調查或法庭辯論過程中,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口頭形式提出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被告律師怎么提交民事證據,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的區別是什么,答辯期限是指原告起訴后,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并指定答辯期限,讓被告提交答辯狀。答辯期限只能是由法院指定的。是被告人從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有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權利。舉證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雙方約定在某一時期內向法院提供證據,過期的證據不被法院支持。舉證期限可以是法院指定的也可以是當事人雙方約定的。
【法律依據】
關于答辯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關于舉證期限,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原告怎么看被告提交的證據,交通事故糾紛誰應負舉證責任,交通事故糾紛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被告除非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或反訴否則不負舉證責任,但在被告控制證據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此時被告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否則原告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法院責令被告提交證據通知,被告可以延期舉證嗎,舉證期如何計算,被告可以延期舉證,如果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期的舉證期限由法院批準確定,具體計算是從法院批準的延期時間開始計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辯護人提交證據,行政訴訟舉證時效要如何計算,(一)被告的舉證期限
1、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被告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二)原告的舉證期限
1、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清單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3、被告有證據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4、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是否根據原告人數提交證據,行政訴訟中如何提供證據,行政訴訟中提供證據:行政訴訟中,原告需要提交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起訴被告不作為的事實材料、行政賠償中損害事實的證據材料;而被告要在答辯期限內提供證據,而答辯的期限是收到起訴書副本15天內。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提交證據是否根據原告人數,起訴離婚需要收集證據,
1、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2、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錄音、錄像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3、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被告在判決前提交新證據,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間是多久,被告應在答辯期10天內提供證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釋》第26條規定,被告在提出答辯狀時一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實際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審前進行“證據開示”。確立證據開示制度的意義在于保證訴訟的公正與效率。
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辯狀而不提供證據,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證據,就會使原告無暇準備反證,或者無機會辯駁,這對原告顯屬不公;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審中不斷地提供證據,人民法院需中斷開庭以核實各種突然情況,就會造成訴訟拖延,影響行政審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審理難以實現,反過來又影響庭審的質量。此外,拖延舉證時間,也會給被告事后補充收集證據提供很多機會,不利于監督行政機關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程序規則。
因此,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時,應當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此后提供的證據都構成“突襲證據”,人民法院不應予以采納。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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