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認罪認罰就走簡易程序嗎,刑事自訴案件簡易程序可以不認罪嗎,不可以,程序要求事實清楚、案件簡單、被告人認罪的。自訴案件只是案件簡單,但是對于被告人不認罪的,不能使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一種,其中我國刑訴法規定對那些案情較為簡單,證據確實充分,處刑較輕的公訴或自訴案件的審判適用簡易程序。
具體適用范圍: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于刑事處分的案件。
被告人認罪 但無證據,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什么,簡易程序是刑事訴訟中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或者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一審案件。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認罪,走私案件認罪認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嗎,可以的,如果是走私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于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于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被告人認罪 但無證據,刑事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2、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3、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分別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審判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各項訴訟權利。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是否自愿認罪,并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
6、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并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二審被告人認罪量刑,哪些案件是應當依法快速辦理的刑事案件,下列案件是應當依法快速辦理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以及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案件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認罪,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什么,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
1、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2、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3、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當庭不認罪,哪些算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除此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被告人認罪簡化審,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在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時,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并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
1、司法解釋明確7種情形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7)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當庭不認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有什么,
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基層法院管轄;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四)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五)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六)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七)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自訴案件符合上訴簡易程序條件,且不存在不得使用的情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被告人認罪簡化審,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范圍有哪些,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對犯罪事實和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是被告人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以及案情重大的除外。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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