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錯誤,根據法律規定一審量刑過重怎么辦,如果當事人認為一審判刑過重的,可以申請再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刑事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刑事再審程序,都具有糾錯的功能。刑事再審程序是我國刑事審判糾錯機制的核心部分和關鍵所在,其主要職能就是發現并糾正存在錯誤生效裁判的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院 案件 主體 錯誤,行政處罰決定錯誤如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糾錯提出了嚴格要求,但對該怎么糾錯,《行政處罰法》沒有具體規定。
被告變更登記主體如何確定,行政訴訟被告主體錯誤如何處理,行政訴訟被告主體錯誤如何處理方式是: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保險公司被告主體,刑事案件一審判刑過重怎么辦,如果當事人認為一審判刑過重的,可以申請再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刑事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刑事再審程序,都具有糾錯的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保險公司被告主體,行政處罰決定書瑕疵如何補正,行政處罰決定書瑕疵可以補正,但是具體應該怎么補正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明文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由處罰機關對于行為人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文書,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4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糾錯提出了嚴格要求,但對該怎么糾錯,《行政處罰法》卻沒有具體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此也沒有具體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被告對象錯誤,超過五年的錯誤婚姻登記行為應如何處理,超過五年的錯誤婚姻登記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行政救濟途徑,行政機關應當對錯誤的行政確認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第二如果行政機關不愿撤銷,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該行政行為無效或者對其進行撤銷。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起訴被告錯誤,行政訴訟中被告行為并無不當,應采用何種判決形式,法律賦予了原告選擇被告的權利,原告認定其選定的被告是與其有訴訟爭議的主體,故原告對其選擇不當或選擇錯誤的主體為被告,應當承擔敗訴風險。
被告主體錯誤,所訴被告并不存在,訴訟標的存在問題,故應當駁回原告起訴。當然,原告可以另行變更被告后再行起訴。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被告主體,民政局錯誤的離婚登記能否撤銷,
民政局錯誤的離婚登記可以撤銷,理由如下:
1、《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2、《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本級民政部門設立的婚姻登記處和下級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糾正的過程,就是糾錯的過程,糾錯的內容,就應當包括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婚姻登記這一行政行為。
干休所 被告主體,行政處罰決定錯誤如何糾正,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糾錯提出了嚴格要求,但對該怎么糾錯,《行政處罰法》卻沒有具體規定,從執法實踐來看,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編號、字跡、日期、等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說明,同時重新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二、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有問題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說明,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因改變了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必須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三、適用法律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錯誤時,如本文前述案例,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后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
四、事實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證據不確鑿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后重新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我們執法部門是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的,這也是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進行糾錯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我們執法部門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證據也是無效的,但主動進行糾錯卻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
五、程序出錯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的程序出現錯誤時,如檢驗報告送達后未滿15日或責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相對人對檢驗報告提出異議或對責令整改未到期就處罰提出異議,致使該案處罰在程序上存在嚴重缺陷,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后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六、管轄錯誤
如果發現因沒有管轄權而導致行政處罰決定錯誤的,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移送給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我們雖然無權處理該違法行為,但不表示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不能處理。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被告主體不對,單位多交一個月社保能退嗎,單位多交一個月社保是可以退回的。
單位可以在繳納單月未支付之前進行修改糾錯,也可以在支付過后沒有發生退休及轉移人員變動的情況下,在地稅局申請糾錯,是可以退回申請月或者申請前一個月的社保費用的。
《勞動法》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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