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注銷的集體企業能否列為被告,代位權訴訟的被告是如何確定的,代位權訴訟的被告是債務人的相對人,即次債務人。債權人是向法院起訴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因此將相對人列為被告,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被告可以委推其他被告嗎,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處理原則,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處理原則有:第一、時效從屬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當然及于保證人,在訴訟中不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只要對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期間未完成的,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擔保證責任。第二、時效獨立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并不當然及于保證人,在訴訟中需要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對時效屆滿的,或者不列為共同被告,或者列為共同被告而判決其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被告可以不請律師嗎,招用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引發糾紛要如何確定訴訟主體,新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既可以將勞動者列為被告,新用人單位列為第三人,也可以將新用人單位列為被告,勞動者列為第三人,也可以同時將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被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村委會可以作為被告嗎,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處理原則是什么,一、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處理原則有:(1)時效從屬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當然及于保證人,在訴訟中不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只要對債務人(即主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未完成的,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擔保證責任。(2)時效獨立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并不當然及于保證人,在訴訟中需要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對時效屆滿的,或者不列為共同被告,或者列為共同被告而判決其不承擔保證責任。二、根據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被告可以告原告嗎,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要如何確定當事人,保證合同糾紛是指在保證人(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中產生的糾紛。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在債務人以其財產清償債務之前,享有的拒絕對債權人清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分公司可以成為被告嗎,出租人可以起訴次承租人嗎,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訴訟地位。因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為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后的執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應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次承租人人數過多,且各方的也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為第三人,可根據情況需要,由當事人另行訴訟。
法院可以作為被告嗎,第二被告需要出庭嗎,第二被告一般是需要出庭的。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不出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通常是原告起訴時,按照原告自己理解的責任大小來劃分的,原告認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直接責任的,往往在起訴書中列為第一被告,而將承擔次要責任或者間接責任的列為第二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可以做被告嗎,第二被告需要出庭么,第二被告需要出庭,如果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不出庭,派自己的代理人出庭。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通常是原告起訴時,按照原告自己理解的責任大小來劃分的,原告認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直接責任的,往往在起訴書中列為第一被告,而將承擔次要責任或者間接責任的列為第二被告。法院開庭審理時,為了方便起見,也會順著原告這樣稱呼。但這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或者法學概念。只是一種實踐中的習慣做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法院可以做為被告嗎,怎么準確地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糾紛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被告搶劫可以撤案嗎,抗辯權的保護方式有哪些,一、對于不經過司法程序,在當事人之間直接提供或相互交換擔保書,擔保函直接出具給債權人的處理方法;當債權人決定提起訴訟時,應同時將擔保人列為被告,一并起訴,并表明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理由和依據;如果債權人在起訴時,未將擔保人作為被告一并起訴的,則在訴訟過程中,應追加擔保人為被告;如果在訴訟中,未對擔保人提起訴訟的,當進入執行程序時,不能對擔保人直接進行執行;擔保人負一般擔保責任的,需在確定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后,另行對擔保人提起訴訟,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如是連帶責任的擔保,則應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責任。二、對于通過司法程序,采取保全措施獲得擔保人擔保的處理方法:(1)通過訴前保全獲得擔保的,債權人在起訴時,應主動將擔保人列為被告,如債權人未對擔保人起訴的,法院應該向債權人說明法律后果,或者由法院直接通知擔保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2)通過訴訟保全獲得擔保的,法院可以通知擔保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凡在訴訟中未將擔保人列為訴訟當事人的,在執行程序中不能將擔保人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和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書對擔保人進行執行。三、根據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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