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裝飾公司,出國勞務合同注意事項,勞務人員在前往國外之前必須出國勞務合同,由于出國勞務涉及的手續較多,而且對于勞務人員來說,又是到了一個絕對陌生的環境,因此,在出國之前一定要做好各種準備,特別是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⒈必須檢查勞務輸出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勞務輸出資格。按照我國國家法律規定,只有經過國家勞動部門、外事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嚴格審查和批準,才有權代理出國勞務的業務。
⒉切莫盲目相信出國勞務中介發布的廣告和出國勞務信息。廣告是一種帶有盈利目的的信息,出國勞務中介發布目的在于獲利,一般從技術層次上很難拒絕廣告發布者沒有任何夸大事實的宣傳。
⒊勞動保障條款要明確。國內外的法律在勞動保障待遇上不同,在簽訂勞動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勞動保障條款。比如保險義務,應當在出國勞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自己承擔保險責任,還是由勞動輸出單位或者接收勞動力的外國公司承擔責任。保險費由誰承擔,如果沒有保險怎么處理,如果沒有設定保險義務,一旦發生傷亡事故,就可能出現幾方推諉的情況,而一般勞工,是沒有能力打這種國際勞工官司的。
⒋出國勞務合同違約責任要分清。出國勞務合同作為約束各方的法律性文本,一定要重視其作用,目前我國出國勞務宏觀管理體制還不健全,對出國勞務信息的發布也沒有相關的規范標準,出國勞務人員要增強自身的維權意識,提防出國勞務合同中的陷阱。
⒌簽訂出國勞務合同一定要慎重。最好咨詢有關專家,如果你發現勞務輸出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與廣告宣傳的內容不同,這個時候一定要到相關部門咨詢。
被告公司主體資格,出國勞務注意事項,出國勞務的注意事項主要是:
1、檢查勞務輸出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勞務輸出資格,切莫盲目相信出國勞務中介發布的廣告和出國勞務信息;
2、簽訂出國勞務合同要尤其注意勞動條款內容,對勞務輸出公司的資格以及法律問題咨詢清楚;
3、注意勞動保障條款及保險義務;
4、勞務合同違約責任要分清,防止“打黑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被告是公司,教育培訓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教育培訓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有:人事代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職業中介服務;人才推薦及招聘;人才資源開發與管理咨詢;人才培訓、職業信息服務、職業技能培訓;企業管理咨詢服務;企業形象策劃服務;教育咨詢服務;文化藝術咨詢服務;網絡技術的研究、開發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出國理財產品算不算,要怎么寫詐騙罪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丁某
上訴人因詐騙罪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2010)杭上刑初字第**號判決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2010)杭上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1)一審判決認定“可見被告人丁某故意讓被害人沈某及其家屬誤認為丁某有能力在做假護照,且已經處于實施階段,因沈某的家屬才會將4萬元歐元及4萬元人民幣交給丁某”的事實有誤。(見判決書第5頁第三段末尾)
該事實認定包含兩重內容:一是認定被告人欺騙沈某才導致沈某家屬交錢給被告人,二是認定被告人欺騙沈某家屬才導致沈某家屬交錢給被告人。二者皆不符事實,具體表現在:
首先,被告人沒有欺騙沈某的事實。判決也認定了“沈某通過電話多次聯系其朋友即被告人丁某,告知其需要丁某幫其辦理兩本假護照”的事實。既然是朋友關系,沈某應該知道被告人的工作是做旅游工作,而不是做假證件工作,辦理假護照肯定不是其本職工作,自然也就沒有這個能力了,況且做假護照本身就是一件違法行為,被告人就是想欺騙也欺騙不了沈某。
至于為什么沈某一再讓被告人為其辦理假護照,肯定是其認為被告人是做旅游工作,工作內容也會涉及到辦護照,可以辦成假證,雖然這遠超過正常人的能力范圍,因為正常人誰會承認有造假護照的能力呢?誰又能造假證呢?至于每本假護照要40萬元的高價,這也是他們雙方博弈的結果,一方急需假護照逃避法律追究,一方要做假護照,其行為本身違法,更何況是為網上逃犯做假證件,更是面臨被法律追究的法律風險,因此雙方才達成此價格,也不能說明被告人有欺騙沈某。
(2)一審判決認定“可見被告人丁某根本沒有如承諾沈某及其家屬的那樣已經為此事落實并且已經在實施的過程中” (見判決書第6頁:表現在:其一,證人徐某證言顯示被告人丁某確實聯系過其,讓其做假護照,這足以說明被告人已經采取實際行動,至于后來因故未辦成則不能說明根本未辦。其二,被告人關于“陳總”的供述也并非只有其個人的供述,還有一張“陳總”收到被告人2萬元的收條,正好印證被告人所稱的定金事實,也說明被告人正在采取措施落實。
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刑法上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再次,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但本案一審判決由于首先認定事實錯誤,再根據一個錯誤的事實推定來適用相關法律。必然導致一個錯誤的結論。
本案事實是先是被告人丁某和沈某約定,被告人為其辦理兩本假護照,沈某讓其家屬先支付一半費用用于辦理兩本假護照,然后是沈某跟沈某家屬聯系辦證事宜。根本沒有被告人欺詐沈某家屬在先,沈某家屬因為受被告人欺騙產生錯誤認識,從而做出處分財產——即交付財物的行為。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中天有限責任公司 謝某案例,2018女方離婚起訴書范文怎么寫,
2018年女方要求離婚的起訴書的書寫,應該包括的內容有:原告、被告的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起訴狀的日期等。
離婚起訴書
原告:****,女,*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電話:*****
被告:****,男,*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萬元給原告(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計);
三、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此致
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
***年**月***日
被告某行政機關委托律師,出國需要辦什么證件,出國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以及前往國的簽證。其他的證件,具體的情況如下:
一、出國旅游:辦理護照和該國家的旅游簽證,有這兩個材料,再加上往返機票就可以出國旅游了。
二、出國留學:辦理護照、該國學生簽證,準備申請學校的所有材料,包含:成績單、資產證明等,獲得學校offer,手續齊全就可以出國。
三、出國工作:需要該國的公司擔保商務簽證或者需要辦理勞動簽證。
四、護照需要去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辦理。辦理簽證需要去前往國家的駐中國大使館辦理。每個國家的簽證需要的材料不一樣,簽證的種類不同需要的材料也不一樣。具體的建議咨詢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過五年。申請延期應在護照有效期滿前提出。 在國外,護照延期,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國內,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護照延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住國內的公民在出境前的護照延期,由原發證的或者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劉某應對三被告,出國旅游簽證怎么辦理,簽證辦理流程:
1、首先去戶籍所在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辦理護照。
2、去戶籍所在派出所做無犯罪記錄證明。(要出國的人都需要做這個因為有犯罪記錄就很難辦出國手續)。
3、之后去一個旅行社咨詢出國相關信息。(因為出國有很多簽證,你要具體了解要做什么簽證)。
4、到所要入境的國家駐華使領館或指定代辦簽證旅行社領取旅游申請表,并準備相應的材料,領館通常會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簽證。
公司解散后 被告,國外遺產如何繼承,國外遺產的繼承方式:首先繼承人需要辦理身份證書,證明其享有繼承權等的身份證明;其次辦理本人的出國手續或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書及出國手續。如果繼承人本人親自出國繼承事宜,應當持經過公證的身份證明及被繼承人的死亡通知書辦理出國護照。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司被告勞動局后果,繼承國外遺產怎么算,繼承國外遺產的方式:1、辦理身份證書。首先中國公民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被繼承人的死亡通知書等材料到本人住所地市級以上的公證處辦理親屬關系證書,繼承權證明書等身份證明。2、辦理本人的出國手續或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書及出國手續。如果繼承人本人親自出國繼承事宜,應當持經過公證的身份證明及被繼承人的死亡通知書辦理出國護照。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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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福建至信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辯護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屬于民間借貸。
首先,我們先分析一下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民事借貸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各種類型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愿”交出財物。
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一般民間借貸關系多發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正當的借貸關系,借用人并不否認借貸關系,并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
。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屬于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
其次、被告人劉某借款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被告人劉某行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占有通俗講就是“借”款時就沒打算還款。人的主觀思想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
從被告人借取的絕大部分款未用于生產經營,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事實,公訴機關得出的是被告人劉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辯護人據此事實卻得出相反的結論:被告人劉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實可以概括為“借后債還前債”(通俗講就是“拆了東墻補西墻”),被告人劉某的客觀表現顯然不是不還,而是借錢也要還債,這一行為本身就說明被告人劉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一,“還前債”說明被告人劉某對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則還要舉債還債嗎?其二,所借“后債”用于還前面的借款,這說明“借后債”的用途是還債,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債”。
而注冊公司、投資開發東門地塊都跟經營有關,何談非法占有之目?
被告人劉某所借款項除了用于生產經營就是用于償還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還,是由于種種原因客觀上無力返還,而不是有能力返還主觀上故意霸占不予返還,即屬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賴帳不還。
(2)被告人劉某客觀上沒有實施“隱瞞事實、虛構事實”的行為。
起訴書認為:“被告人明知沒有償還能力,仍隱瞞企業虧損、負債累累的真相,虛構企業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
從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會說明是資金周轉困難,從沒有虛構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賺錢。公司也確實在擴大經營,需要資金。借款人也從沒有問被告人的公司經營情況。
2、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案發,被告人采取以借為名、騙取他人擔保等形式,騙取被害人朱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48347679.5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被告人劉某被指控的部分行為應為公司行為
被告人劉某原是某公司的總經理,有的借款款是以某公司名義進行的(如2010年5月21日,向天興信用投資擔保公司借款150萬元;2010年9月30日向農業發展銀行貸款260元;2009年12月15日、2010年9月1日農業銀行某縣支行貸款350元、150元),有的雖然以個人名義借入,但購買的財產包括廠房、設備、汽車等也確實用于公司,所以應當認定為公司行為,起訴書將所有行為都歸到吳英個人名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不少借款的借款時間是發生在2007年之前。如2001年陳某5.5萬元;
2002年,鐘某2萬元;2003年,始通村鐘利達村民小組10萬元;2003年3月,鐘某1.5萬元;2004年楊某8萬元;2006年王某3,2萬元;2003年林某2萬元;2003年李某8萬元;2004年,廖某3萬元;2004年,劉某4萬元。2004年楊某8萬元;2006年王某3,2萬元;
(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指控他人的基本要素要有具體的受害人和借款時間及具體的借款金額。但起訴書只是羅列了幾個人的名字及總數額,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和借款時間。按照《刑法》第141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只有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應當提起公訴,可事實上,本案事實并未查清,證據并不確實充分,如借款的時間、數額、還款數額等都沒有客觀準確、令人信服的數字。
顯然,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定,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辯護人:
20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