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即可公訴也可自訴的案件有哪些,即可公訴也可自訴的案件:
1.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第二類自訴案件)一共八類具體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罪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2.公訴轉自訴案件(第三類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舉證責任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詐騙中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傷害賠償雙方過錯認定,故意傷害罪的賠償是需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必須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進行主張權利。故意傷害罪中的賠償責任性質屬于民事責任,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對賠償額度有影響。
在我國相關法律當中,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害人過錯責任的認定及適用是這樣的:在被害人有過錯責任的故意傷害案件中,對被告人決定刑罰的時候,往往被害人過錯責任的性質,程度而酌情掌握。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很輕微,尚不足以對被告人傷害行為的主觀原因及行為方式和手段產生影響,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所致。此種情況,對被告人決定刑罰時,一般不考慮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已經對被告人行為的主觀方面產生影響:僅根據被告人犯罪行為所致的后果進行量刑,勢必造成對被告人處理的不公正。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區別不同類形,分別對待。 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僅系一般違法行為,且程度較輕,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雖事出有因,但其仍應承擔大部分責任。只不過鑒于被害人有一定過錯。對被告人量刑時。可以適當予以考慮。
刑法中被害人特殊體質,重婚罪舉證由誰舉證,
重婚罪舉證有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由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由檢察院進行舉證;
2、如果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由被害人舉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舉證責任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委托代理書,刑事案件中由誰來舉證,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案件及自訴員提起訴訟的案件,中國的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一般的傷害案件侮辱誹謗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糾紛案,虐待案、遺棄案等等。
刑訴中被害人不服裁定,自訴轉公訴案件有哪些,自訴轉公訴的案件有:侮辱案中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虐待案中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以及其他的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故意傷害 被害人過錯,法律規定的重婚罪是否是自訴案件,法律規定的重婚罪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惡劣,即使被害人不起訴,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可以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等。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委托代理書,自訴案件包含哪一些案件,自訴案件包括的案件有: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對于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礙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于上述所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詐騙罪中被害人的代理 詞,哪些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這類案件不需要偵查機關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刑法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對于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礙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于上述所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害人有過錯故意傷害案件分析,刑事自訴案件包括哪幾類,1.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和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被害人有過錯故意傷害案件分析,致人重傷量刑標準,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后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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