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供述與被害人p及,強奸罪的證據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對強奸案件中被害人意志認定
強奸罪的客體是婦女性自主權利不受侵犯,其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在審理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最關鍵的一點是,需要判斷性行為發生時是否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但被害人的意志是主觀方面的表現,很難有直接、客觀的證據來證明。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男女之間發生性行為時往往沒有第三者在場目擊,因此,當事人雙方的口供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口供比起物證來說,雖然比較直觀,但其較為不穩定。
二、物證的認定
現在社會是一個傳媒時代,講述犯罪的電影、電視、網絡、書本等較多,有不少的被告人通過這些講述犯罪的媒介學會了如何處理物證,例如將犯罪現場破壞、將沾有精斑的衣物等徹底毀滅等等。
三、強奸案件中被害人陳述的認定
一般來說,除被告人的供述之外,強奸案件的證據通常只有鑒定結論以及被害人陳述兩類,而鑒定結論通常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存在。
詐騙罪 被害人陳述,僅有被害人的指控就能認定犯罪嗎,只有被害人的指控不能認定犯罪。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害人的陳述是屬于犯罪的證據之一,但只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強奸案被害人陳述,強奸幼女怎么取證才能定罪,對于強奸幼女的行為,如果能依法取得證明強奸事實的物證、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符合證據種類的證據,才能定罪。但是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被害人陳述案例,強奸罪立案需要哪些證據,
強奸案件中的立案證據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
1、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奸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3、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發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鑒定結論予以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遺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衛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需要結合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被害人陳述案例,強奸罪的主要證據是什么,強奸案件中的立案證據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
1、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奸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3、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 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發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鑒定結論予以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遺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衛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 需要結合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被害人陳述書,強奸罪立案需要哪些證據,強奸案件中的立案證據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
1.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奸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3.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發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鑒定結論予以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遺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衛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需要結合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被害人陳述格式,沒有暴力證據的強奸法院會判幾年,法院對于沒有暴力證據的強奸,一般不會判刑。只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能定強奸罪的,一般才會對行為人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等情形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證據不足,不能定罪的,則不會判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被害人陳述范文,有哪些證據可以構成強奸,只要是可以認定強奸事實的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般的證據包括: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強奸 被害人,強將未遂報警需要什么證據,強奸未遂報警需要以下證據:1、被害人身體內或內褲上殘留的嫌疑人精液、現場遺留物、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辯解和證人證言等;2、強奸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相關證明。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區別,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要分開嗎,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要分開。被害人陳述指的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而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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