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財產案件執行,刑事案件責令退賠能否申請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責令退賠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即刑事審判部門在判決生效后,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立案部門立案后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法院網涉刑事財產執行,搶劫罪判刑罰款需要交嗎,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所謂罰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說,罰金和刑期,都是對罪犯的刑事處罰,因此必須依法繳納。涉及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是附加適用還是獨立適用都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應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會在判決書中作出繳納時間的判決事項的,須按判決的指定期限繳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民事案件中發現刑事犯罪,而且該刑事犯罪事實會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應當中止審理,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刑事案件中由民事糾紛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審判之后對民事賠償進行審理,也可以結束后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院關于訴訟代理人,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的主要區別,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的主要區別:勞務分包發生在總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工程分包發生在總包人和專業承包人之間;勞務分包只涉及人的勞務部分,工程分包是工程的全部;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工程分包若未取得發包人同意則屬無效行為;勞務分包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工程分包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先刑事后民事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刑事判決之后開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院關于訴訟財產保全的規定,涉訴代理案件嚴重嗎,這個要看實際情況,一般情況下,說明法院已經立案,具體什么情況要與法院聯系核實。涉法涉訴是在黨中央“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思想下出現的新名詞。它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在案件或問題處理上不滿,認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從而引發上訪告狀的案件。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對涉法涉訴信訪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了關于“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等改革要求。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要求,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檢黨組的部署要求,最高檢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緊密結合檢察機關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實際。研究起草了“三個辦法”(即《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案件終結辦法》等三個涉法涉訴信訪改革配套實施辦法(下稱“三個辦法”),作為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的配套實施文件,經最高檢檢委會審議通過后正式印發執行。擴展資料:《關于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意見》包括充分認識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重要意義、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維護涉法涉訴信訪秩序、加強和改進對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組織領導等5個部分。《意見》指出,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事關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事關黨執政地位鞏固和國家長治久安。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既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要求,又是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實際行動;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需要,又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意見》強調,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總體思路是:改變經常性集中交辦、過分依靠行政推動、通過信訪啟動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由政法機關依法按程序處理。依法糾正執法差錯,依法保障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公正結論,保護合法信訪、制止違法鬧訪。努力實現案結事了、息訴息訪,實現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的統一。《意見》提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各級信訪部門對到本部門上訪的涉訴信訪群眾,應當引導其到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按規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收到的群眾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處理。《意見》要求,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序機制。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各級政法機關要及時審查、甄別。對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繼續依法按程序辦理;對于已經結案,但符合復議、復核、再審條件的,依法轉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對于已經結案,不符合復議、復核、再審條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釋說明工作;對于不服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經釋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有關處理程序和結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時告知當事人。《意見》指出,嚴格落實依法按程序辦理制度。各級政法機關對于已經進入法律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時限內公正辦結。對經復議、審理、復核,確屬錯案、瑕疵案的,依法糾正錯誤、補正瑕疵;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對經復議、審理、復核,未發現錯誤的,依法維持原裁決,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告知當事人。《意見》強調,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中央政法機關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完善涉法涉訴信訪終結辦法。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窮盡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結決定。對在申訴時限內反復纏訪纏訴,經過案件審查、評查等方式,并經中央或省級政法機關審核,認定其反映問題已經得到公正處理的,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啟動復查程序。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再統計、交辦、通報,重點是做好對信訪人的解釋、疏導工作。《意見》要求,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級政法機關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統籌解決信訪群眾的法律問題和實際困難。對于因執法問題給當事人造成傷害或損失的,依法予以糾錯、補償。對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經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當事人生活困難,符合救助規定的,及時給予司法救助。對于給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實際困難的,通過民政救濟、社會救助等方式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最高院關于訴訟財產保全的規定,離婚時宅基地如何判,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之規定,農村宅基地房流轉困難,不應依《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之規定進行拍賣分割,應依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按照照顧女方權益的財產分割原則來進行分割。
關于刑事裁決涉及財產,詐騙款投資后可否追繳,詐騙款投資后應當予以追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對于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院報告刑事,兩個輕微傷能構成刑事案件嗎,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但一般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且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首先,依據最高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關于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指導可知,故意傷害罪的危害結果包括三種類型:輕傷、重傷與傷害致死。如果只是導致輕微傷,則不能成立刑事犯罪。
其次,依據《治安處罰法》第2、19、43條可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輕微傷,可由本法進行處罰。實踐中,情節特別輕微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或者毆打他人的,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小產權房糾紛如何判決,最高院規定法院對于民事訴訟實行登記制度,即使是小產權房也需要登記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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