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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財產申報

瀏覽次數:6299 發布時間:2023-05-12 10:27:16

規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執行虛假申報怎么處理,對強制執行虛假申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予以罰款或拘留,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時,被執行人進行虛假申報的,是屬于妨害司法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強制執行怎么申報財產,欠款被強制執行沒錢還怎么辦,

  債務人有義務依照判決履行償還債務,如果未按判決履行,債權人可以依據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經人民法院審查后,如被執行人確無能力償還債務,法院會終結執行。申請人可以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人可以對被執行人申請限制消費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法院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法院強制執行多長時間能執行,法院判決生效后,應當履行判決義務的一方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的,另一方有權作為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可以被執行的財產的,一般在法院立案之后6個月內執行完結。
但現實中,往往被執行人沒有可以供法院執行的財產,法院采取傳喚被執行人、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搜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等等手段后,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法院可以做出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暫時停止本案的執行工作。但這并不意味著該執行案件已經結案,而只是暫時中止,一旦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新的財產線索,或者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新的財產線索,法院可以恢復執行程序。因此,現實中很多案件執行時間會很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執行庭執行的程序是什么,執行程序首先必須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立案受理后,由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申報自己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不按時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和扣押,并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找不到被執行人財產怎么辦,法庭執行局程序步驟,步驟如下: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后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后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執行中采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6、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怎么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適用條件有什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適用條件: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3、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4、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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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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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轉移財產 轉賬,行政處罰法院強制執行流程是什么,法院強制執行流程主要是:
1、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或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要快,申請人就得盡量多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有財產可供執行是執行到位的前提。
2、在查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后,執行法官會根據可執行財產性質依法對該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并責令被執行人在限期內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法院將依法處理該財產,包括:扣劃存款、委托評估拍賣動產、不動產等。對財產的處理原則,一般是:容易變現的先處理。
3、對于拘留被執行人,一般是因為被執行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但對被執行人的拘留,不影響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
4、關于被執行人被拘留后,被擔保出來,應該是有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執行擔保。執行擔保一般為財產擔保,也不排除保證人擔保。對于財產擔保,如果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不履行,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如果是保證人擔保的,法院可以裁定執行保證人的相應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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