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共財產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和共同貪污罪有何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和共同貪污罪的區別如下:
1、客觀方面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而為單位全體成員謀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單位所有成員。共同貪污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
2、犯罪對象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
3、犯罪主體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只是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共同貪污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并且還可以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具有非法將國有資產為單位謀利的目的。共同貪污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侵占公共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種類都有哪些,貪污賄賂罪犯罪種類:
一類是貪污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和私分罰沒財產罪。
另一類是賄賂犯罪:包括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毀壞公共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種類,貪污賄賂罪種類:根據刑法分則第八章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貪污賄賂罪共有十三個具體罪名。
這十三種犯罪可分為兩類:
貪污犯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和私分罰沒財產罪。
賄賂犯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私分國有資產 案例,怎么認定套取國家資金,套取國家資金沒有專項罪名,關鍵是看套取后續行為,據為己有的是貪污罪,以單位名義私分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污罪的認定標準為:
1、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具有刑事違法性。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標準為:
1、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2、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
3、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私分公司財產,貪污賄賂罪有哪些種類,貪污賄賂罪的種類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私分單位財產,私分以集體名義索取的賠償款構成何種犯罪,私分以集體名義索取的賠償款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私分罰沒財物,2019職務犯罪量刑標準,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2019職務犯罪量刑標準如下:
1、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2、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3、職務侵占罪:5000元至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至30000以上;
5、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
6、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7、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8、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9、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救公共財產 犧牲自己,違法征收由哪個部門查處,違法征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破壞公共財產犯罪嗎,違法征地歸哪個部門管,違法征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管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毀壞公共財產罪量刑,黨員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怎么處罰,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不滿1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數額在100元以上不滿3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數額在300元以上不滿500元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數額在5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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