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物如何定罪,侵占村集體資金是貪污嗎,如果村干部侵占村集體資金的,一般不是貪污,因為不符合主體要求,貪污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財物是財產性利益,侵占村集體資金是不是貪污,侵占村集體資金如果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是貪污。如果行為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個人盜竊公共財物,侵占村集體財產屬于貪污嗎,侵占村集體資產是不是貪污,依據侵占人的身份而定,如果是村干部侵占的,是職務侵占的行為,如果是村支侵占的,可以認定為貪污。《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貪污罪的對象有哪些,一般來說,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所以,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的對象有三種: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公共財物分為兩類:
其一,當然的公共財物。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其中,國有財產,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所擁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指集體經營組織所擁有的所有權屬于該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是指通過捐助或專項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貧或其他公益事業的慈善性質的款物;
其二,擬定的公共財物,即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其中,根據本法第92條的規定,私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擬定的公共財產的所有權雖然實際上屬于公民個人,但是由于它們處于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對其應以公共財產論。
總的來說,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其中,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國有)財物;在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產;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勾結、伙同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國有財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尋釁滋事破壞公共財物,賣樹款被村干部私吞什么罪,
貪污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應視為“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3)國有土地的經營、管理;(4)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5)代征、代繳稅款;(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如果他們在從事上述公務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可構成貪污罪。但是,這里的“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不包括村民小組長,即不能把村民小組長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于村民小組長實施侵占行為的,不能以貪污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這里的“數額較大”是指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本案中,征地補償款屬于村民小組所有,袁某利用自己擔任小組長的職務便利截留10萬元,與職務侵占罪的特征相符,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納稅大戶的獎勵是公共財物嗎,貪污罪的對象范圍有哪些,貪污罪的對象包括公共財物和非國有單位財物兩種。具體有公共財物,公共國有財產,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其中公共財物表現為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以及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職務侵占罪 村 財產,侵吞集體的財產怎么處置,侵吞集體的財產嚴重的會構成貪污罪,要追究行為人一定的刑事責任。侵吞集體的財產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負責管理公共財物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了集體的財產,會構成貪污罪。工作人員侵吞財產數額在一萬元到五萬元之間,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職務侵占村集體財產,貪污罪的對象有哪些,根據法律規定,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公共財物和非國有單位財物主要有: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公共財物分為兩類:當然的公共財物;擬定的公共財物,即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公私財物和公共財物的區別,貪污罪如何界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公然破壞村集體財物 行政拘留,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什么,貪污的財物包括哪些,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貪污的財物包括公共財物、國有財物和非國有單位的財物。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