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為劫取財物,搶劫過程中綁架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關于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答復》規定:“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又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此批復雖然是針對綁架過程中劫取他人財物問題作出的,對“綁架過程中”的理解可延伸至綁架的暴力脅迫行為產生之時。從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并劫得被害人財物開始到綁架被害人為止,被害人一直處于暴力脅迫之下,故仍可適用該批復認定為綁架過程中劫財。
搶劫后歸還被害人財物,搶劫過程中綁架如何認定,搶劫過程中綁架定綁架罪。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又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故意傷害另起犯意劫取財物,入戶搶劫殺人立案標準,入戶搶劫殺人立案標準:
(一)先殺人后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后,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后劫物的案件,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三)搶劫以后又殺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
搶劫后歸還被害人財物,綁架罪如何認定搶劫罪與綁架罪有什么不同,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行為人的行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時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性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綁架他人的行為。綁架,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式,強行控制受害人的行為。
具體表現形式有兩種: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即擄人勒贖或者綁票,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擄走他人,以此向受害人親友索取財物的行為。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是指出于其他目的(如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要挾司法機關釋放罪犯等),劫持他人作人質。
無論屬于哪一種,均符合綁架罪非法控制他人并將之作為人質的行為的本質特征。
根據2002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又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為已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據2002年7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其目的主要是勒索財物,有時也可能是出于其他目的,可以是為了滿足政治目的,也可能是為其他利益,但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殺人,綁架過程中搶劫怎么定罪,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
將保衛殺死然后劫取財物的,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區別,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系人給付財物,后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后有勒索財物行為,后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公司人財物,綁架罪數罪并罰的情形,數罪并罰情形如下:
1,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應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為,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
2,綁架殺害人質后又劫取財物,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于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并處。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被害人學,先綁架后搶劫定什么罪,按綁架罪和搶劫罪定罪。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同時觸犯綁架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法院人財物,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該如何定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法院 人財物,搶劫故意殺人怎么判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