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綁架中劫取被害人財物,搶劫過程中綁架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關于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答復》規定:“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又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此批復雖然是針對綁架過程中劫取他人財物問題作出的,對“綁架過程中”的理解可延伸至綁架的暴力脅迫行為產生之時。從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并劫得被害人財物開始到綁架被害人為止,被害人一直處于暴力脅迫之下,故仍可適用該批復認定為綁架過程中劫財。
在綁架中劫取被害人財物,被害人在判決前能否要求返還被扣押財產,被害人在判決前,如果被扣押財產是不需要在庭審上出示的,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刑法明確規定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所以,被害人在判決前是能要求返還被扣押財產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公司人財物,故意殺人后拿走財物如何定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被害人財物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但是,若殺人行為本身就是為了取財,則應定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被害人學,新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內容是什么,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是關于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規定。要求扣押時要有見證人在場,對扣押或者查封的物品列明清單,持有人一份,附卷備查一份,在場人員簽字或者蓋章。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法院人財物,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案例有哪些,被告人黎某為萍鄉市國土資源局某領導司機。
2008年10月25日,萍鄉市某酒店因違法用地被萍鄉市國土資源局處以117萬元罰款,為減少罰款金額,酒店負責人請黎某幫忙,并送給黎某10萬元。
黎某找到萍鄉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稱酒店負責人找到其叔叔在省紀委工作的戰友,請求市國土資源局減少罰款。
2009年6月26日,萍鄉市國土資源局僅對酒店違法用地罰款39萬余元。萍鄉市安源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黎某屬于法律上規定的“關系密切”的人,黎某通過與其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并以該罪將黎某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一審判處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的,以(斡旋)受賄罪論處】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院 人財物,套路貸是什么,“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人財物權,什么才算是套路貸,“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上海 人財物,怎么樣才算入室搶劫,法律概念應是“入戶”,而非“入室”。盜竊和搶劫的區別前者是秘密竊取財物;后者是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等手段取得被害人財物。在法律后果方面,前者不是從重情節;后者是加重情節。比如在路上搶劫行人100元,是3年-10年的量刑幅度,一般會判三四年;如果是入戶搶劫100元,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最低要判處10年有期徒刑。
事業單位人財物管理經驗,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一、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侵占精神病人財物,侵占罪能附帶民事訴訟嗎,侵占罪不能附帶民事訴訟。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害人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因此,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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