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妨礙公務罪案例,詐騙罪怎么辯護,
辯護詞中應該先表明接受某某親屬的委托,指派我們為某某的辯護人。其次表明本辯護人對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構成詐騙罪的指控,沒有異議。再表明公訴機關對本案犯罪事實的認定存在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按照《刑法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只有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應當提起公訴,可事實上,本案事實并未查清,證據并不確實充分,如借款的時間、數額、還款數額等都沒有客觀準確、令人信服的數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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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上訴人蘇某親屬的委托及廣西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本人在本案中擔任蘇某二審辯護人,現根據法律和本案事實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二審合議庭參考,并懇請采納。
1、上訴人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現,一審法院沒有依法認定,必然導致對上訴人蘇某的量刑過重。
(1)上訴人具有自首情節。
本案中,公安機關只是發現上訴人與本案另一被告人譚某行跡可疑,“帶回隊中審查”,上訴人即全部如實地向公安機關供述了本案的六次盜竊行為,而這些行為在此之前公安機關是尚未發覺得的。這一事實,在疊彩第一責任區刑警大隊的《抓獲經過》以及對上訴人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中亦均有明確的記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本案中,上訴人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時,主動交代了多次盜竊行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應當依法認定為自首。
(2)上訴人有立功表現。
一個基本的事實是:2010年3月20日凌晨四時許,上訴人蘇某與本案另一被告人譚某因形跡可疑被限制人身自由,當日中午,成某、田某即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抓。很顯然的,如果不是上訴人如實舉報并帶公安人員去抓捕,公安機關怎么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發現成某、田某的犯罪行為?更不可能如此短的時間內查清他們所在的處所。
本案中,上訴人不僅如實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還檢舉揭發了成某、田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而且,更重要的是,上訴人及時帶辦案人員于2010年3月20日去抓獲了成某、田某。這一事實,原來辦案人員也說是算立功的,后來卻不知為什么沒有上報立功材料,但是從公安機關對上訴人第2次訊問筆錄里是可以證實該事實的。
在第二次問話中,當時辦案人員問上訴人銷贓的那個廢舊店老板是什么人,上訴人回答:“就是我帶你們公安機關去東二環路的那家廢舊店抓的那兩夫婦”,然后,辦案人員還特意用括號注明了“(指成某、田某夫婦)”,上訴人并不知道該夫婦二人的真實改名,但確實帶辦案人員抓住了她們二人,并由辦案人員確認了她們的真實姓名,而且現在一審判決也確定了該二人確實犯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立功的表現,但是一審法院卻沒有作出認定。
(3)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原來也對上訴人稱,上訴人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后來在檢察院和法院,上訴人也提出了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辯解意見,卻沒有得到采納。
由于一審判決對上訴人的自首和立功情節沒有依法加以認定,勢必不正當地加重對上訴人的量刑。希望二審法院能夠查明事實,依法認定上訴人的自首和立功情節,并在原來量刑基礎上減輕上訴人的刑罰,以體現法律對自首和立功行為的鼓勵。
2、上訴人在盜竊行為中只起到輔助和次要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與起主要作用的另一被告人承擔同等責任,有悖法律,亦顯失公正。
在本案中,上訴人比另一同案被告人譚某所起的作用明顯小得多,具體表現在如下方面:
(1)從第一次作案以及此后的數次作案中,都是由同案另一被告人譚某提議并安排的;
(2)每次都是譚某提供并駕駛車輛,才可以完成作案,如果沒有其提供并駕駛車輛,根本不可能完成盜竊、運輸、銷贓等一系列行為;
(3)每次作案所使用的撬棍等工具,均由譚某提供;
(4)盜竊得來的物品,由譚某聯系買方并銷售,上訴人只和譚某一起去賣過二次,其余的都是譚某一個人去的,而且譚某不讓上訴人跟去,賣得多少錢只有譚某一個人清楚;
(5)所得款項由譚某進行分配,因為基本上是由譚某去銷贓的,所得金額上訴人根本不知,譚某每次銷售后,只分給上訴人小部分。
從以上分析看,不論是提議、組織、實施、銷贓、分配等,都是譚某主導的,上訴人只起到了輔助和次要責任,但是在量刑上對此卻沒有區別對待,這是不符合法律罪罰相當原則和有失公正的。
3、一審法院對盜竊數額的認定是不準確的。
一審中認定涉案數額依據的是桂林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而在其《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明細表》中,明確了作出結論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客觀真實”,而本案中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的客觀真實性是無法保證的。
本案中司法機關僅是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其中主要是根據報案人的陳述,憑想象地羅列了一些物品,就直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價格鑒定,鑒定機構亦只是憑這些羅列出來的物品來鑒定,甚至沒有見過任何一件實物進行對照這是無法保證鑒定物品的真實性和客觀性的。
作為鑒定前提條件的物品數量、規格、質量等等一系列重要指標均無法保證真實客觀,其鑒定結論自然無法體現涉案的被盜物品的真實價值,而一審法院直接采用該鑒定結論來認定盜竊物品的價值,顯然對事實并未查清。
綜上所述,一審未認定上訴人自首和立功情節,亦未考慮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輔助和次要作用的事實,對被盜物品的價值認定有失客觀真實,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充分考慮以上情節,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作出罪罰相當的公正判決。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二審合議庭采納。
辯護人:廣西xx律師事務所
律師:文xx年月日
妨礙公務罪辯護意見,強奸罪無罪辯護詞范文是什么樣的,強奸罪無罪辯護詞的格式如下:1、表明被告人指派某某律師擔任其辯護人;2、無罪辯護中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證據不足,沒有提供合法指控證據;3、被告人與被害人是自愿發生性關系等。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李某某辯護詞,怎樣判襲警,如果襲擊警察,應該會以故意傷害罪和妨礙公務罪起訴。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了妨礙公務罪,其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妨礙公務罪最高刑罰是3年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罰是7年有期徒刑。
我國對妨礙公務罪中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結果或因重傷導致死亡結果,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應從重處罰。
妨礙公務罪的辯護案例,醉酒妨礙公務罪怎么判,醉酒妨礙公務罪主觀上限于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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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辯護詞,妨礙公務警察打人怎么算,這要看具體情況,要是警察在執行任務期間,遭到你們妨礙公務的行為,警察有權利采取行動,進行處置的,要是警察無故打人就是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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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務罪不起訴案例,鮑毓明性侵養女案是怎么回事,在我國以“家”為中心道德體系認知中,父母子女之間的犯罪比一般主體之間的犯罪在性質上更為惡劣。正因如此,在鮑某某性侵“養女”韓某某案案發后,社會各界均對其高度關注。鮑某某出生于1972年6月,具有中美兩國律師資格。韓某某戶籍登記出生日期為2001年8月,實際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兩人系養父女關系,但因不符合法定條件,兩人一直未辦理收養手續。
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鮑某某在網上多次發布“收養”信息。2015年9月開始,韓某某為改善生活條件,通過網絡等多次發布尋求“收養”信息,并與多人聯系商談“收養”事宜。韓某某在網上看到鮑某某發布的“收養”信息后,主動與鮑某某聯系。2015年10月10日,鮑某某到南京與韓某某及其母親見面,兩人以“收養”名義開始交往并發展為兩性關系。2019年6月兩人關系破裂。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督導組通報鮑某某涉嫌性侵韓某某案調查情況。經深入調查,未發現鮑某某違背韓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韓某某發生性關系的證據。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韓某某與鮑某某見面時已年滿十八周歲,不屬于法律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根據司法鑒定結論意見,韓某某具有性防衛能力和作證能力。韓某某關于被鮑某某使用暴力手段發生性關系的陳述內容及提交的有關物證,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
我們認為,盡管此案從刑法而言不構成犯罪,但從道德而言仍應對這種行為進行嚴厲譴責。盡管此案不構成犯罪,但對于那些對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職責但背離自己所負擔的監護職責而對未成年女性實施性侵害行為的,應當比照基本犯罪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妨礙公務罪入罪標準,襲警罪一般判刑多久,行為人襲擊警察,這種行為屬于妨礙警察公務違法行為,如果襲擊警察,并且導致警察收到傷害,根據我國法律里面的相關規定,這種襲擊警察并且導致警察受傷,應該按照行為人暴力妨礙公務來處理。
行為人用暴力的手段,或者采取脅迫的手段妨礙國家的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對于這種違法行為,應該對行為人在六個月到三年有期徒刑之間來判刑,這樣的處罰,或者是對行為人進行管制的處罰,以及拘役的處罰,必要的時候要處以罰金。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采取捆綁警察的行為,也屬于用暴力手段妨礙公務。
妨礙司法公務一般怎么處罰,獨生子女證明怎么寫,獨生子女證明寫法如下:某某男,年齡某某,身份證號某某。某某女,年齡某某,身份證號為某某。二人為合法的夫妻關系,與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民政局登記結婚,其子/女姓名某某,年齡某某。其二人至今只有一個子女,未生育、領養、抱養其他子女。之后由所在地居委會開具證明,交由當地計生辦蓋章辦理即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李某某案辯護詞,妨害公務罪如何認定,妨害公務罪的認定:妨礙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妨害公務罪主觀上限于故意。
2、妨害公務罪阻礙公務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等。
3、妨礙公務的方式主要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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