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組織賣淫 辯護詞,組織賣淫罪從犯怎么量刑,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三人以上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組織賣淫罪是一個重罪,其量刑的起點刑就是五年以上。
在司法實踐中,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與協助組織賣淫罪特別容易混淆,如果是在賣淫場所工作的人員沒有與組織賣淫者或者雇傭人形成組織賣淫的共同故意,也沒有從組織賣淫活動中分紅。僅僅是按照老板的安排,從事保衛、保潔、保障等服務性工作,并只是從老板哪里領取固定工資的,一般按照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對于組織賣淫罪的從犯,可以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組織賣淫罪案例,組織賣瀆罪必須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嗎,組織賣瀆罪不一定判五年,組織賣淫罪最低刑期為5年以上,但如果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人犯該罪,也可能在5年以下判刑。
如為組織賣淫者提供幫助行為定的是協助組織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是兩個不同罪名,協助組織賣淫罪可在5年以下判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賣淫罪 案例,容留和組織的區別,組織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性質不同
組織賣淫罪為建立賣淫組織,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
2、體系不同
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容留介紹賣淫罪,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
3、量刑標準不同
組織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介紹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 強迫賣淫罪輕辯護詞,協助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協助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1、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表現為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組織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賣淫刑事二審辯護詞,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區別表現在哪,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之間的區別如下:
(1)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侵犯的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強迫賣淫罪除侵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外,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
(2)實施行為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的行為,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不違背受害人意志;而強迫賣淫罪的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違背賣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組織多人賣淫的故意;而強迫賣淫罪行為人主觀上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故意。
組織賣淫罪從犯的量刑,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之間的區別在哪,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之間的區別如下:
(1)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侵犯的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強迫賣淫罪除侵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外,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
(2)實施行為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的行為,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不違背受害人意志;而強迫賣淫罪的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違背賣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組織多人賣淫的故意;而強迫賣淫罪行為人主觀上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故意。
組織賣淫罪經典案例,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1、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組織賣淫罪表現為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介紹賣淫罪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組織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賣淫罪主從犯,協助組織賣淫罪管賬人嚴重嗎,嚴重。根據法律規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358條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協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有些協助者的行為手段惡劣,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因而對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予以懲處,有利于震懾這類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
組織賣淫罪死刑案例,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認定,
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認定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中,除組織者以外,其他成員非常復雜,其行為是否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有時很難掌握。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罪:
(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是受他人蒙騙,在主觀上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際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會被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
組織賣淫者是否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多少、規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認定。
組織賣淫罪成功案例,容留賣瀆罪最低判多久,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組織賣淫量刑要依據賣淫的性質、組織人數、賣淫者年齡等因素而定,而組織賣淫罪最低的處罰是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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