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約定合同,合同約定“保底條款”的效力,一、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日《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首次對保底條款效力作了規定,第四條規定: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無效。因為: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應當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有保底條款的聯營,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企業間不得拆借資金的金融法規。二、中國證監會2001年11月28日《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的通知》,對證券公司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簽訂保底條款作了禁止性規定,受托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諾收益或分擔損失。但該通知屬于部門規章,效力層次低,按照合同法,不能作為否定委托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效力的依據。三、《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該規定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委托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的效力問題,但對于證券公司的小行為禁止性規定,屬于強行規范。實踐中,對于證券公司與客戶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都以該規定為依據認定保底條款無效。
合同的效力如何判斷,合同違法怎么辦,
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的,也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還要具體看違法的范疇,如果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合同是無效的。如果只是違反部門規章、地方規定等一般性的規定,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案件,保險合同的復效條件,
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保險費》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案例,人身保險合同多久未支付合同失效,人身保險合同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的合同失效。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險人與投保人可以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合同效力代理詞,拒交物業費的情形有哪些,1、違法或違約損害業主利益的,可以構成拒絕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也就是說,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收費標準,違法違規收費,或者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利益的,可以作為抗辯的正當理由。
2、服務存在瑕疵的。在不存在違法或明顯違約的情況下,對于業主以服務存在瑕疵提出抗辯需要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礎,結合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標準與物業收費標準,對物業服務進行綜合評價,進而確定業主抗辯理由正當是否可以成立。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部門規章與部門規范性文件,人身保險合同多久未支付保險費合同失效,人身保險合同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保險費的合同失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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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合同效力,人身保險合同多久未支付保險費合同失效,
在分期支付保費的情形下,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不支付保費,不會直接造成合同失效。但是符合條件會導致合同中止,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確認合同效力代理詞,民法典擔保合同效力如何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認定與一般合同效力認定一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有效期怎么約定,合同效力恢復有哪些條件和規定,合同效力恢復的條件和規定:1、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無效事項重新協商并達成協議;2、保險人與投保人就恢復合同效力達成協議后,投保人還必須要補交保險費。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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