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角聚眾斗毆致死從犯,聚眾斗毆罪從犯的認定,聚眾斗毆罪對從犯的認定,要結合實際案情。如果共同作案人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的,不區分;如果作案人作用有大小、主次之別的,則要區分主從犯。對于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應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怎么算從犯,聚眾斗毆罪主犯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刑法規定,聚眾斗毆犯罪中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被追究責任,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是定罪的基礎,對聚眾斗毆的犯罪嫌疑人劃分主、從犯則符合刑法總則的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聚眾斗毆為共同犯罪,對聚眾斗毆的犯罪嫌疑人劃分主、從犯有一定的必要性,也更有利于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只有認真分析聚眾斗毆罪各參與者的地位、作用,才能正確認定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才能確定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才能正確區分出主、從犯。一般來講,聚眾斗毆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眾斗毆共同犯罪的主犯,但是并不是絕對的,且聚眾斗毆共同犯罪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個別積極參加者也可能構成主犯。因此,聚眾斗毆犯罪中的主、從犯與刑法規定聚眾斗毆罪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是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間既不沖突,也不存在對應關系。認定聚眾斗毆的主犯、從犯還是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從犯認定,聚眾斗毆罪的主從犯劃分如何,
一、主犯的認定
1、起意者。
2、犯罪的糾集者。
3、犯罪的指揮者。
4、犯罪的主要實行者,即主要的實行犯。
二、從犯的認定
從犯分為以下兩種:
1、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這種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組織、領導、指揮下參加犯罪,直接實施危害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產生有直接的責任,但相對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
2、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針對實行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實施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為犯罪創造了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中有從犯嗎,聚眾斗毆從犯量刑標準怎么認定,聚眾斗毆從犯量刑標準認定:
一、主、從犯認定的前提——聚眾斗毆罪屬共同犯罪。法律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具有三個特征:
(1)作為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主體,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從犯指的是積極參加者指在聚眾斗毆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實施糾集人員、準備斗毆器具、互毆等行為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的自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 【首要分子的范圍】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聚眾斗毆罪從犯辯護詞,聚眾打架怎么算主犯從犯,
一、聚眾斗毆罪中的從犯認定方式,只要不是組織者、不是領導者、不是領頭的,就不是主犯,而是從犯。從犯也分為積極參與者和非積極參與者。積極參與的判的相對重一些,不積極的最輕可以免于起訴。從犯沒有特殊犯罪情節的,都比主犯判的輕。
二、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
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持械聚眾斗毆致死從犯,聚眾斗毆都判一樣嗎,聚眾斗毆并不是都判一樣的。聚眾斗毆是屬于共同犯罪,聚眾斗毆要區別主犯、從犯等犯罪分子,而主犯、從犯的處罰標準是不一樣的。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從犯辯護詞,持械聚眾斗毆從犯怎么判,持械聚眾斗毆從犯的判刑規則:1、行為人持械聚眾斗毆的,構成聚眾斗毆罪,且符合量刑加重的情形,依法應對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持械聚眾斗毆的從犯,應當依據其在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大小,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聚眾斗毆從犯怎么判,聚眾斗毆罪中是否存在從犯,聚眾斗毆罪中存在從犯。聚眾斗毆罪是共同犯罪,其從犯一般為積極參加的人員。《刑法》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持械聚眾斗毆成年從犯,聚眾斗毆罪從犯如何認定,
聚眾斗毆罪從犯的認定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法律依據為:《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從犯判刑多久,聚眾斗毆罪有主從犯嗎,主從犯如何區分,聚眾斗毆罪有主從犯。在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組織、領導聚眾斗毆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人是主犯;而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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