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中止案例,被脅迫殺人犯罪嗎,犯罪。殺人涉嫌故意殺人罪,但因為是受脅迫犯罪,屬于脅從犯,對與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 客體 案例,受脅迫殺人有罪嗎,受脅迫殺人有罪。被逼迫殺人屬于脅從犯,同樣涉嫌故意殺人罪,但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故意殺人罪筆錄模版,殺人肯定是死刑嗎,不一定,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情況下,還要看具體的案件情況、情節、是否存在其他影響量刑的情節。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同時,根據我國刑法總則的規定,法定從寬量刑情節包括未成年人、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自首、坦白和立功。其中,未成年人是不能適用死刑或死緩的法定從寬量刑情節,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屬于不宜適用死刑或死緩的法定從寬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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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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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殺人罪辯護詞,脅從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脅從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
脅從犯由于被脅迫而實施了犯罪行為,該犯罪行為是已經計劃或已經進入犯罪預備階段甚至犯罪實行階段的共同犯罪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它的性質由共同犯罪的性質所決定,它的具體樣態受共同犯罪目的的規定和制約。一般情況下,脅從犯的犯罪目標是由脅迫者授意的,脅從犯據此選擇犯罪行為的具體內容與形式。在存在物質性危害后果的情況下,脅從犯的犯罪行為是促成該結果發生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
二、構成脅從犯的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即行為人必須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就認識因素而言,行為人能夠認識到其行為的危害結果,否則,就不是脅從犯;就意志因素而言,脅迫行為雖使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強制,從而使其意志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無論如何,這種精神強制不同于使人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身體強制,被脅迫者并未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尚可以選擇不犯罪(盡管這意味著他只能接受脅迫者的損害),然而,他卻作出了相反的抉擇。這種抉擇,是行為人自主、理性的產物,在此犯罪決意下,他希望或者放任其行為的危害后果發生。也就是說,脅從犯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脅從犯。而擺脫脅迫者將會給自身或者近親屬的人身或者財產利益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是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也是間接故意行為人追求的一個非犯罪目的。
三、構成脅從犯的客觀要件:行為人之所以參加犯罪是因為受到了他人的脅迫。
所謂脅迫,是指以剝奪生命、損害健康、揭發隱私、毀損財物等對行為人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脅從犯所受到的脅迫必須能夠達到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即對于脅從犯所受到的脅迫也有程度上的要求,不達到該種程度將不構成脅從犯。
故意殺人罪辯護詞從輕,脅從犯的認定要件,(一)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這是脅從犯成立的前提條件。
(二)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即行為人必須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這是脅從犯成立的主觀條件。
(三)行為人之所以參加犯罪是因為受到了他人的脅迫,這是脅從犯成立的客觀條件。
故意殺人罪無罪辯護詞,脅從犯怎么認定的,脅從犯的本質特征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故意殺人罪辯護詞范文,脅從犯的定義及其刑事責任是什么,
1、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2、由于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故意殺人罪的辯護詞,被迫犯罪怎么判刑,有可能判刑,但一般會減輕、免除處罰。我國刑法規定被迫犯罪叫脅從犯。
脅從犯的本質特征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在我國被迫犯罪一般是認定為脅從犯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也是要進行嚴格的法律認定。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