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判刑案例,組織賣淫司法解釋,
組織賣淫司法解釋重要條文:
1、“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即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并且,組織賣淫者是否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多少、規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認定。
2、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包括6種情形:
(1)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
(4)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解釋》第六條對于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的規定中突出了對于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保護,即強迫幼女賣淫的,不需要人數的限定,只要強迫幼女賣淫的,就屬于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
組織賣淫者是否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多少、規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認定。
組織賣淫罪 辯護詞,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認定,
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認定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中,除組織者以外,其他成員非常復雜,其行為是否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有時很難掌握。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罪:
(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是受他人蒙騙,在主觀上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際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會被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
組織賣淫者是否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多少、規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認定。
組織賣淫 股東 從犯,組織賣淫的行為有哪些,組織賣淫的行為包括:組織: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策劃: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布置、制定計劃的行為。指揮: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招募:將自愿賣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之內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
福建組織賣淫案件,容留和組織的區別,組織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性質不同
組織賣淫罪為建立賣淫組織,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
2、體系不同
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容留介紹賣淫罪,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
3、量刑標準不同
組織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介紹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涉嫌組織賣淫案例,協助組織賣淫罪管賬人嚴重嗎,嚴重。根據法律規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358條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協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有些協助者的行為手段惡劣,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因而對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予以懲處,有利于震懾這類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
組織賣淫第二被告,組織賣淫罪從犯怎么量刑,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三人以上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組織賣淫罪是一個重罪,其量刑的起點刑就是五年以上。
在司法實踐中,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與協助組織賣淫罪特別容易混淆,如果是在賣淫場所工作的人員沒有與組織賣淫者或者雇傭人形成組織賣淫的共同故意,也沒有從組織賣淫活動中分紅。僅僅是按照老板的安排,從事保衛、保潔、保障等服務性工作,并只是從老板哪里領取固定工資的,一般按照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對于組織賣淫罪的從犯,可以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 辯護詞,認定組織賣淫罪的標準是什么,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根據刑法規定,組織賣淫罪只處罰組織者,對于一般參與賣淫者則不以犯罪論處,而通常按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理。如果數個賣淫者為了賺取更多錢財,結伙賣淫,相互傳遞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為掩護,共同從事賣淫活動的,由于她們都是賣淫者,沒有主從之分,也沒有較為固定的組織策劃者,因此對其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而應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既自己參與賣淫,又組織他人賣淫的,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松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安徽淮北刑事案件,協助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協助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1、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表現為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組織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賣淫判刑案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罪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
組織賣淫者是否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多少、規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認定。
第二條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在賣淫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但是,對被組織賣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不以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論處。
在具有營業執照的會所、洗浴中心等經營場所擔任保潔員、收銀員、保安員等,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且無前款所列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不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案件取證難,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區分,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區分:組織賣淫罪的實行行為,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協助組織賣淫不是組織賣淫的實行行為,只是為組織賣淫創造便利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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