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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沒現場能成立嗎

瀏覽次數:3965 發布時間:2023-01-09 11:06:24

盜竊案件現場,毒品沒有抓到現場會什么罪,可能構成販賣毒品罪,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全部證據進行判斷,如果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即使沒有在現場查獲毒品,也仍可移送起訴,現場查獲毒品,并非毒品犯罪定罪判刑不可或缺的要件。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毒品案件毒品移送,現場沒有搜到毒品犯法嗎,如果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持有毒品一樣犯法的,凡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實施了即犯罪。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全部證據進行判斷,如果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即使沒有在現場查獲毒品,也仍可移送起訴,現場查獲毒品,并非毒品犯罪定罪判刑不可或缺的要件。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多人指證犯罪能成立嗎,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須是現有毒品嗎,不一定。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全部證據進行判斷,如果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即使沒有在現場查獲毒品,也仍可移送起訴,現場查獲毒品,并非毒品犯罪定罪判刑不可或缺的要件。
《刑事訴訟法》: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兇殺案件案件現場筆錄,沒有兇器可以定罪嗎,兇器是故意傷害案與故意殺人案的重要物證。它屬于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據。但是沒有兇器可以定罪嗎,答案是肯定的。犯罪與兇器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除了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還有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而需要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間接證據,單個的間接證據不能充足證明案件事實,但是如果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可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話,可以作為定罪證據使用。定罪本身就需要結合案件事實以及各方面來綜合考量。因此一起故意傷害案或者故意殺人案或其他案件沒有作為直接證據的兇器,但是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仍然可以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兇殺案件案件現場筆錄,房子公證后產權歸誰,

  今天送朋友回家,路過一個十字路口,我也沒注意那里有沒有監控,不過是主干道,就是快到城市郊區了,那里比較黑,看不清,左轉彎結果轉到了逆行車道,后來從隔離帶小口穿到的正常車道,這樣如果按照正規將要怎么罰?扣6分嗎?

毒品案件毒品法院立案,交通肇事罪服刑人員可以減刑嗎,關于交通肇事罪能減刑嗎這點,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由考察機關(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報請法院申請減刑。

1996年被人砍殺案件可以成立嗎,駕駛證到期有吸毒前科能換嗎,

駕駛證到期有吸毒前科能換嗎要看情況。如果有吸毒史,屬于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情況不能換證,要注銷駕照。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網絡詐騙沒有物證能成立嗎,毒品案件辦案程序的相關規定,毒品案件辦案程序的相關規定是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一般要經過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上述程序均需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依法執行和實施。法律依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對查獲的毒品應當按其獨立最小包裝逐一編號或者命名,并將毒品的編號、名稱、數量、查獲位置以及包裝、顏色、形態等外觀特征記錄在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中。《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毒品的稱量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完成。不具備現場稱量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毒品及包裝物封裝后,帶至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稱量。《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毒品的取樣一般應當在稱量工作完成后,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或者公安機關辦案場所完成。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取樣。《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對查獲的全部毒品或者從查獲的毒品中選取或者隨機抽取的檢材,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自毒品被查獲之日起三日以內,送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制毒案件現場勘查,販賣毒品案件要如何審查其證據,

  對販賣毒品案件的證據審查如下所示: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或者供述進行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案件的發展經過是最為了解的,但是由于人的避害心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存在虛假的可能性很大,故在審查該證據時,就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是否能與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

  2、對于毒品案件,毒品的數量是量刑的一個重要情節,所以在查到毒品時,就要當著犯罪嫌疑人的面,當場稱量毒品的數量,并有犯罪嫌疑人在稱量的數據上簽字蓋手印,而且在稱量毒品時也需要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稱量時,要扣除包裝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稱量應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當場、當面進行,并拍攝現場照片,查獲毒品后,應當場制作稱量筆錄,要求被告人當場簽字,被告人拒絕簽字的,應作出情況說明。

盜竊案件現場平面圖,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證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證據標準:
(一)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方位圖及照片、搜查筆錄、人身照片、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器械、物品等的辨認);
(二)鑒定意見
吸毒人員的性病檢查,尿檢、毒品鑒定等;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犯罪嫌疑人注冊的社交網站、使用的手機應用中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4、調取的證據要程序合法,證人提供的錄音等要有來源說明。
(四)物證、書證
1、扣押的毒品、清單;
2、吸食、注射、裝儲毒品工具等。
3、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電話記錄、抓獲經過、開房記錄、發還清單、犯罪嫌疑人戶籍信息、身份證、人口信息查詢表、工作證、戶籍證明信、書信、字條、日記、借條、收據、收繳證明、病歷、醫療診斷結論、等書面材料等;
4、被容留吸毒人另案處理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
5、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6、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各種說明材料等。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問明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問題,個人有無吸毒史,有無成癮。
2.容留吸毒時間。應準確到日、時,如不能確定,可固定一時間段后,以特別日期(節假日、生日)為基點綜合案發當天的天氣等因素進行推算。
3.容留吸毒場所。應問明房間號、室內結構、物品擺設等詳細特征。如不確定可盡量說明可確定的附近參照物;
4.容留吸毒的次數,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數量(劑量)、方法、器具等;
5.問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觀犯意,即如何知道吸毒行為并容留的,是否一起吸毒,與吸毒人員是否存在約定,約定的內容,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什么;問明吸毒人員的基本情況,不認識的應當問明吸毒人員的體貌特征;
6.提供吸毒工具或毒品的時間、地點、提供過程;工具或毒品的來源、放置地點、剩余情況、現在地點,毒資來源或去向;
7.被查獲的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情況,有否投案自首情況等;
8.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窩藏;
9.有否其他犯罪事實,有無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線索。
(六)證人證言
1.個人情況,與違法嫌疑人關系,是否吸毒;
2.如何知悉該案件,違法嫌疑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經過、后果等情況;
3.毒品的各類、特征、數量、來源;
4.在公共娛樂場所發生的容留吸毒案件,詢問在公共娛樂場所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問明是否知道場所內存在容留吸毒行為,如果知道問明是如何知道的,知道案件的具體情節;同時問明場所負責人在安排崗位和職責時是否有如何逃避公安機關檢查的內容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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