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毒品案件證據,販賣假毒品怎么處罰定什么罪,販賣假的毒品需要區分是否知情。1、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的,涉嫌構成詐騙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2、如果不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的,涉嫌構成販毒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七條第一款對以假毒品進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
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居間介紹買賣毒品是否構成犯罪,
居間介紹買賣毒品不構成犯罪。
主要理由是:
1、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沒有明文規定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行為就是販賣毒品犯罪行為,新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就不能以犯罪處罰。
2、單純的居間介紹行為是不能適用新刑法規定的販賣毒品共犯予以處罰的。居間介紹在客觀上幫助了販毒者銷售毒品,但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的共犯,主要在主觀上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販毒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須是主觀上共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共同非法收買毒品的故意。居間介紹行為人的故意,只是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撮合、搭橋的故意,不存在直接進行販賣的故意。
3、最高人民法院對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的司法解釋已經沒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6月23日制定的文件《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司法解釋在頒布了新的法律,或者在原法律修改、廢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釋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新刑法頒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制定的對于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的司法解釋已經沒有法律效力。
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釋,假毒品的司法解釋,根據1994年出臺的兩高的司法解釋規定,販賣假的毒品需要區分知情與否。
1: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的,涉嫌構成詐騙罪。
2:如果不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的,涉嫌構成販毒罪。
3: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以假毒品進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
毒品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假毒品的司法解釋,假毒品的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以假毒品進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將精制毒品稀釋后販賣,或者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煉不純而含有較多雜質的,不論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應當以毒品犯罪認定。
關于辦理毒品案件,兩個人吸毒夠容留罪嗎,最新的司法解釋對此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次容留多人的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一般認為刑法和司法解釋中所說的多人,指的是3人以及3人以上。2個人一般不構成,但司法解釋羅列的情形共有7種,仍然有可能觸犯其他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關于搶劫案件司法解釋,販賣毒品罪的司法解釋,販賣毒品罪的司法解釋是: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司法解釋主要對刑法中規定的毒品類型、毒品數量大、情節嚴重等名詞進行解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等等。
關于走私案件司法解釋,強迫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處幾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違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條
關于毒品的案件,幾個人算容留他人吸毒,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如果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關于審理經濟案件的司法解釋,容留吸毒立案標準是什么,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可構成容留吸毒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關于辦理詐騙案件的司法解釋,毒品犯罪數量折算標準,(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同一種類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如該種毒品為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如該種毒品屬于未明確規定量刑標準的,我們可以根據毒品數量折算標準將其折算成海洛因的相當值,再綜合考慮其他情節,參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的相當值予以量刑處罰。
(二)一種毒品中含有不同毒品成分應如何折算。對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并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數量。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已規定了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后適用刑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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