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查哪些情形應當撤銷案件,定罪不捕后的程序,定罪不捕,是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業務術詞,是涉嫌犯罪但沒有逮捕必要,或有法定不捕捕的情形。
決定定罪不捕后的程序有:
1、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檢察院定罪不捕是可以按照其他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當事人對于檢察院的做法認為不合理,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委托律師來解決。
①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情形都屬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當然也就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撤銷案件法定撤銷案件,案件即存疑又過追訴時效怎么處理,案件即存疑又過追訴時效處理如下:案件存疑可以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兩次后仍然存疑的應當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案件過了追訴時效應當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綜上在案件即存疑又過追訴時效的情況下,直接按照過追訴時效處理,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即可。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百七十五條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撤銷案件,存疑不起訴有什么影響,存疑不訴的后果在于檢察機關決定“存疑不起訴”,是因為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案件偵查終結作出終止或者終結的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偵查手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偵查,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作出的最終確認。存疑不起訴并不是絕對不起訴,如果在之后發現了新的證據,這個時候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違法犯罪 撤銷案件,存疑不起訴算結案嗎,存疑不起訴可以算結案。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但檢查機關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是可以起訴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取保候審撤銷案件,定罪不捕一般會怎么判,定罪不捕,是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業務術詞,是涉嫌犯罪但沒有逮捕必要,或有法定不捕捕的情形。檢察院做了的不批捕決定作出后,卷宗返回偵查機關,偵查機關照不批捕決定,依法發給犯罪嫌疑釋放證明,釋放犯罪嫌疑人。
《刑訴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證據不足 撤銷案件,補充偵查沒有新證據會怎么辦,證據不足不起訴。它是指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終止刑事訴訟的活動。有的學者稱之為“存疑不起訴”。這種理論概括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表明該種不起訴的基本特征,但是,我認為,用“證據不足不起訴”概括更確切。這是因為,用“證據不足不起訴”更能直接了當地表明《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的規定。同時,存疑,有定罪方面的存疑,也有此罪與彼罪方面的存疑。對于定罪方面存疑的案件,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而對于此罪與彼罪存疑的案件,則應當起訴。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撤銷案件條件,過了追訴時效能否傳喚,不能,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后,如果發現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的,公安機關是可以撤銷案件的,撤銷案件之后就不會傳喚了。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刑事拘留撤銷案件,過了追訴期還能被傳喚嗎,不能,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后,如果發現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的,公安機關是可以撤銷案件的,撤銷案件之后就不會傳喚了。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綁架撤銷案件,存疑不訴國家賠償的情形是什么,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八條規定,證據不足的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或者判決無罪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分別下列情形對檢察機關作出的逮捕、拘留決定有無侵犯人身權情形依法進行確認;(一)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不能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予以確認;(二)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予以確認;(三)對有證據證明有部分犯罪事實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確認。
逃逸案件撤銷,終止偵查后可以重新立案偵查嗎,終止偵查后滿足一定條件是可以重新立案偵查的。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對于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偵查。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對于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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