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毒品案件,運輸毒品案件立案標準是什么,運輸毒品案件的立案標準: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于運輸毒品的案件,無論其運輸的毒品數量多少、情節如何,都構成運輸毒品罪,應當予以立案追訴。運輸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本條規定的“運輸”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寄遞、托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
上海毒品案件,哪幾種主要情節對運輸毒品案件量刑有影響,以下幾種主要情節對運輸毒品案件量刑有影響:1、毒品數量對運輸毒品案件的量刑有影響;2、犯罪分子的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情節對運輸毒品案件的量刑有影響;3、誘惑偵查對量刑的影響;4、毒品含量鑒定問題對量刑的影響。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2015年毒品案件,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需要具體毒品案子具體分析。法律依據:《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應當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1.對于行為人為了掩護走私、運輸毒品而將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計算毒品數量時,不應將其他物品計算入毒品的數量;2.對于查獲的毒品,有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尤其是毒品摻假后其數量才可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案件,更應慎重量刑,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3.在計算毒品數量時,對于十分明確的同種類毒品一般不以純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種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屬不同種類的毒品時,則需要對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進行鑒定。
黃石毒品案件,一百公斤毒品案件怎么量刑,一百公斤毒品案件量刑如下:
一百公斤毒品案件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龍南毒品案件,毒品案件辦理程序的見證人,對于毒品案件辦理程序的見證人,如果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有關辦案人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并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不得擔任見證人。法律依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毒品的提取、扣押、封裝、稱量、取樣活動有見證人的,筆錄材料中應當寫明見證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和聯系方式,并附其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等材料。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被引誘、教唆、欺騙、強迫吸毒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并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辦理該毒品犯罪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實習人員或者其聘用的協勤、文職、清潔、保安等人員。
祁陽毒品案件,販賣毒品案件要如何審查其證據,
對販賣毒品案件的證據審查如下所示: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或者供述進行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案件的發展經過是最為了解的,但是由于人的避害心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存在虛假的可能性很大,故在審查該證據時,就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是否能與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
2、對于毒品案件,毒品的數量是量刑的一個重要情節,所以在查到毒品時,就要當著犯罪嫌疑人的面,當場稱量毒品的數量,并有犯罪嫌疑人在稱量的數據上簽字蓋手印,而且在稱量毒品時也需要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稱量時,要扣除包裝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稱量應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當場、當面進行,并拍攝現場照片,查獲毒品后,應當場制作稱量筆錄,要求被告人當場簽字,被告人拒絕簽字的,應作出情況說明。
重慶市毒品案件,現場沒有搜到毒品犯法嗎,如果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持有毒品一樣犯法的,凡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實施了即犯罪。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全部證據進行判斷,如果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即使沒有在現場查獲毒品,也仍可移送起訴,現場查獲毒品,并非毒品犯罪定罪判刑不可或缺的要件。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缎谭ā返谌偎氖邨l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毒品案件適用法律,販毒罪一般多久才判刑,
販毒罪一般是在法院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販賣毒品情節嚴重能判處死刑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如果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的,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ㄈ┪溲b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ㄎ澹﹨⑴c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毒品案件特征,毒品犯罪定罪應當具備哪些證據,
毒品犯罪定罪應當具備的證據如下:
1、應當具有明確抓獲時間、抓獲地點、抓獲方式的到案經過。
2、是人贓俱獲的案件,應當具有從犯罪嫌疑人身上、體內或隨身攜帶物品中起獲毒品的搜查筆錄、詳細記錄起獲位置的起獲經過。
3、毒品在特定地點單獨起獲的案件,應當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證明,調取特定地點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證言,并要求上述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4、對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時予以扣押,對起獲毒品、毒品外包裝物等物證拍攝照片。
5、對有犯罪線索的物證及時查閱、送檢。
6、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證人證言。
7、如果存在目睹抓獲、起贓過程的其他證人也應當出具證人證言,并要求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8、盡可能對抓獲、起贓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9、如實轉化技術偵查證據。技術偵查在毒品案件的線索篩查、交易與行蹤監聽、嫌疑人抓獲等方面廣泛應用。
毒品案件管轄,毒品沒有抓到現場會什么罪,可能構成販賣毒品罪,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全部證據進行判斷,如果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即使沒有在現場查獲毒品,也仍可移送起訴,現場查獲毒品,并非毒品犯罪定罪判刑不可或缺的要件。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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