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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誘

瀏覽次數:2395 發布時間:2022-09-13 19:18:32

毒品案件特情介入案例,特情引誘能否認定犯罪未遂,特情引誘是可以認定為犯罪未遂的。一般在特情引誘下是不會存在著有既遂的結果,犯罪未遂就是在自己所犯了罪的情況下而沒有產生危害的結果,在處罰上面也會對案件進行從輕判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什么是毒品案件特情,特情介入偵破的毒品案件應當如何定罪量刑,特情介入偵破的毒品案件的定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對不能排除“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案件,一般不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第六條第五款對不能排除“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案件,在考慮是否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時,要留有余地。

毒品案件的特情應用,哪些毒品犯罪可不判死刑,以下毒品犯罪可不判死刑: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毒品案件特情人員作用,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既遂判多久,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既遂會判處的刑期有:行為人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一般犯罪情節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一般會從重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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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 特情介入 辯護詞,欺騙他人吸毒罪如何判刑,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判刑規定是:一般犯罪情節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欺騙未成年人吸毒的,從重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毒品案件 引誘,引誘販毒會判死刑嗎,視情況而定。法律規定有特情引誘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是并不意味著不可以判死刑了,因此,如果販賣的是海洛因或者是冰毒,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仍然可以判死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特情偵破的案件,毒品犯罪案件中什么情形可以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立即執行是刑法中最嚴厲的處罰了,因此在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時應當特別謹慎,如果案件有以下情況,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經鑒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后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鑒定的;
(4)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5)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6)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
(9)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毒品案件犯意引誘,刑法中引誘他人吸毒罪是以什么標準立案的,刑法中引誘他人吸毒罪以下列標準立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引誘他人吸毒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引誘他人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即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九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特情經典案例,引誘他人吸毒罪的證據標準,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證據標準。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引誘他人吸毒的證據主要引誘吸毒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轉賬交易明細等。所謂“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及其他利益誘導、拉攏原本沒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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