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案件案例分析題,刑事申訴駁回檢察院抗訴可以嗎,可以。
法律依據: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通知第五十三條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據人民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決定再審的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由派員出席法庭的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審查并提出意見。
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需要提出抗訴的,報檢察長決定。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刑事申訴案件審查報告,刑事申訴復查規定是什么,刑事申訴復查規定是: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由二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全面審查申訴材料和全部案卷,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擬定提綱進行補充調查,辦理完畢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在立案后三個月內辦結,案件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申訴案件的受理,刑事案件申訴立案之后可以閱卷么,
刑事申訴案件的當事人按照法院的規定是不能閱卷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后,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案卷;進入公訴階段以后,辯護律師可以查閱全部案卷;進入審判程序后,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所有案卷。但是沒有規定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閱卷的權利。這樣的規定也是從刑事案件的性質考慮的。
刑事申訴案件的申訴人,按照規定也是不能直接查閱本案刑事案卷的,只有他委托的辯護律師在得到法院批準的情況下,才可以查閱有關的案卷。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刑事申訴案件案例分析題,怎么確定刑事案件申訴受理法院,
刑事案件申訴受理部門的確定:刑事案件申訴的受理法院其實就是申訴的管轄權問題,法律對于申訴的管轄做了明確的規定。
1.由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根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管轄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八條規定,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刑事申訴很難成功嗎,具體視情況而定。申訴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然而,涉及公民重要權利的刑事申訴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很多困難。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對刑事申訴案件,現在一般都要求由做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先予以審查,因為刑事錯案可能涉及到國家賠償,即使原法院的判決確實存在問題,若是沒有外因,由原法院自我糾正幾乎不可能。二是由于法律對刑事申訴時效、受理條件等沒有明確規定,即使原審法院發現錯判,為掩飾失誤,或礙于原審理法官面子,往往也會一拖再拖,或干脆以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為由,對申訴案件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往往也是作簡單處理,具有很大的隨意性。這很容易導致確實存在問題的個案,不能得到及時糾正或處理,從而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申訴案件的管轄分工不明確,誰都有權管但誰都可以不管,導致申訴人投訴無門。為此建議,進一步明確刑事申訴案件受理的管轄權限。對刑事申訴案件,應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進行審查。這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原審法院管轄所帶來的一些問題,有助于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有助于案件質量的提高,有助于增強申訴人的信任度。第二,進一步明確刑事申訴的審查期限。在法律對刑事申訴案件審查期限未作明確規定之前,我省可率先試行對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審查最長期限,對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訴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明確答復期限。第三,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對刑事申訴案件可考慮以聽證方式進行復核。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應認真進行審查,并給予有說服力的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申訴案件的時效,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有哪些,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有:1.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不起訴決定、撤銷案件決定和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2.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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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案件的申訴人,按照規定也是不能直接查閱本案刑事案卷的,只有他委托的辯護律師在得到法院批準的情況下,才可以查閱有關的案卷。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刑事申訴案件立案成功,刑事申訴級別管轄如何確定,刑事申訴級別管轄的確定為:不服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原則上先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檢察院審查處理。對越級申訴的,上級檢察院應將申訴材料交有管轄權的下級檢察院辦理。不服下一級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上級檢察院應予受理。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可能,可以交主管業務部門立案復查。第六條起訴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刑事申訴案件案例分析題,刑事申訴律師可以閱卷嗎,刑事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后,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案卷,申訴律師的達到批準后可以閱卷。進入公訴階段或審判程序后,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所有案卷。刑事申訴案件的申訴人,不能直接查閱本案刑事案卷的,辯護律師在得到法院批準的情況下,可以查閱有關的案卷。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最高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嗎?,適用公開審查程序的有什么案件,適用公開審查程序的案件:對于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較大社會影響等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適用公開審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申訴人不愿意進行公開審查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具有其他不適合進行公開審查情形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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