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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判決的案件翻供

瀏覽次數:4152 發布時間:2023-01-08 22:46:08

毒品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結案了還能翻供嗎,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翻供的話也不是不可能,但是難度相當大。
翻供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異議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案件已經歸檔,翻供的法律后果,翻供如果說的是真的事實就不會被處罰,如果是因為受了別人的賄賂翻供將會被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罰。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決定,不存在好壞的說法。建議事實就是的講述案件事實的發生經過。如果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話,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顯然對其不利,翻供的話對其是有利的表現,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公安有其他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反而對其不利。
允許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辯護權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需要。所以,偵查、司法機關應正確對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簡單籠統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顧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其它充分、確鑿的證據來輕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的原則,應成為偵查、司法人員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經判決的贍養費還能起訴嗎,結案了還能翻供嗎,在我國結案了還能翻供,但是翻供之后的證明力度沒有之前強,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翻供是什么意思,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
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會引發如下兩種結果:
1、不再認定為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處罰的事由。
2、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的,審理程序將有簡易程序更改為普通程序。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翻供是有串供等嫌疑的,法院可能決定將正在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逮捕,變更強制措施。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會影響審判的結果,如果偵查機關的證據已經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會為自己帶來不利——喪失了“認罪態度良好“這一酌定從輕的事由。可以說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證據過硬或者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一直有供述而在法庭突然翻供的,法院不會理會和采信。
如果被告人的供詞是該案的關鍵證據,而被告人翻供的,法院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待補充偵查完畢后再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經濟糾紛已經判決如何執行,自首后翻供如何處理,自首后翻供的處理方式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對翻供的是否認定自首,應以當事人投案時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依據。因當事人自首而使懸案得以告破,在審案件得以順利處理的,應當認為自首的價值已經實現,即使以后當事人翻供,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當然,當事人翻供的態度足以降低對其從寬處罰的幅度。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一個已經判決一個另案處理,翻供會加重罪嗎,需要看案情,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臨“認罪態度不好”甚至“認罪態度惡劣”的指控,給自己被從重處罰“加分”。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
翻供并有證據或證據線索的,法院會調查或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由檢察院處理,沒有理由的翻供,法院會置之不理的,還會被認定為認罪態度不好,酌情從重處罰。

當庭的翻供案例,翻供是什么意思,

  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來講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詞。

  翻供現象的心理動機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記憶原因而改變原有供述的內容,也有可能出于僥幸心理和抵賴動機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內容,還有可能是原有口供是在刑訊逼供、誘供、指供條件下產生,之后又加以翻供。作為一種口供的表現形式,翻供本身并沒有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禁止,主要就是充分考慮到形成翻供的原因往往不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抵賴動機。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出于充分、確鑿的案件事實,則翻供的內容可以成為有效的定案根據。

怎么查詢已經立案的案件,翻供不成功會重判嗎,若翻供不成功法官會根據翻供者的態度給予重判。翻供通俗的來說就是要改變自己原來的供詞,使形勢對自己有利。翻供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出于逃避罪責或推卸責任的翻供;
(2)出于掩蓋他人罪責的翻供;
(3)出于澄清事件真相的翻供;
(4)純粹出于對自己的口供筆錄的更正的翻供;
(5)抱著不翻白不翻的僥幸心理的翻供。
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臨“認罪態度不好”甚至“認罪態度惡劣”的指控,給自己被從重處罰“加分”。在現實生活中翻案不成功會被重判的情形多發生在國家工作人員上。經檢方指控,國家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且情節嚴重。一般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并沒收財產。
(1)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
(2)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
因此,提醒那些給出口供的人,一定要保證口供的真實性,既不能“冤枉”自己,也不能“冤枉”別人。要知道,翻供成功是很難的事情。同時,也提醒那些欲翻供者,慎重翻供,不能兒戲視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經到執行階段的案件,刑事訴訟中怎么審查翻供,

  刑事訴訟中翻供的審查方法:

  1、審查當事人有無被非法取證。主要是辦案人員有無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行為。

  2、審查有無證據或線索對翻供內容加以印證。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要通過審查了解清楚翻供后的事實有無其他證據印證,包括現有的控方收集的證據,以及律師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能否取來新的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罪的有利證據等。

  3、審查翻供后的結果是否對案件有利。在較為輕微的刑事案件中,翻供不一定對當事人有利。翻供后導致事實不清,司法機關就有可能繼續偵查、退回補充偵查、延期審理等長時間羈押問題,最后可能原本只判半年的,卻在看守所呆了一兩年甚至更長,對多數人而言不太劃算,所以也應當權衡利弊后再考慮翻供。

已經立案的案件怎么查詢,如果被告人到法院翻供了怎么辦,如果被告人到法院翻供了,首先,不再對其認定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處罰的條件。其次,若是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的,審理程序將由簡易程序更換為普通程序。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會影響審判的結果,如果偵查機關的證據已經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會為自己帶來不利后果。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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