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程序,勞動仲裁代理詞怎么寫,勞動仲裁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書寫格式又比較規范,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仲裁員”。
(二)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
1、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說。如系上訴案件,則要說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并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般地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
1、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證據,反駁對方不實之處;
2、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
3、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
4、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5、如系二審,還應對原判決進行評論,提出要求和意見。
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四)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煩、簡潔明了,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詞在寫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代理詞主要用證明的方法來寫,對錯誤的觀點有時也可以進行必要的駁斥,用反駁的方法來寫,但通常是把正面說理與反面駁斥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正面說理為主,或兩種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詞必須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礎上動筆制作,這樣才能對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敗之地。
3、代理詞要尊重事實、忠于法律,對糾紛事實和證據進行透徹的分析論證。不能歪曲事實和法律,強詞奪理,向法庭提出無理要求。
4、代理詞所提意見要切合實際,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體現出解決問題誠意;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措詞懇切,語氣平和,這樣才能為對方當事人和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民事案件審理程序,合同糾紛代理詞要注意什么,
1、合同糾紛代理詞應注意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發表代理意見,不能超越代理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離婚等案件還須按有關法律的特別規定進行代理。
2、制作代理詞應當做到以理服人、語言恰當貼切,除了行政訴訟(不含行政賠償訴訟)外,其他各類案件均有調解結案的可能。代理詞以證據、法律法規、案件性質、是非責任和訴訟程序等問題進行分析和解說為主,應當力求避免貶斥、諷刺、奚落對方的偏激言詞,宜心平氣和、語言穩妥,以法為據,以理服人,這種態度和文風有利于用包括調解在內的各種方式解決各種權益糾紛。
民事案件程序規定,民事代理詞范文怎么寫,民事代理詞的主要內容是:首部。注明文書名稱。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范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正文。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一、民事代理詞格式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范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
(2)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格式:
民事訴訟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xxx的委托,擔任xx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F就本案爭議事實,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代理人:
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民事案件 特別程序,2019交通事故訴訟代理詞怎么寫,
一、制作要點: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范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2)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格式:
民事訴訟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F就本案爭議事實,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訴訟代理人:
年月日
三、范例:
刑事訴訟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被告××市××的委托,擔任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F就本案爭議事實,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斒鍪聦嵔涍^與理由)
被告訴論代理人:xxxX年X月X日
民事案件自訴程序,代理詞與答辯狀的區別在哪里,代理詞與答辯狀的區別在代理詞是由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可能是原告的代理人提出的代理詞也可能是被告的代理人提出的,而答辯狀是由被告提出的;并且二者的格式不同;答辯狀還需發給原告,而代理詞不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民事案件立案程序,律師處理刑事自訴案件程序,律師處理刑事自訴案件程序:聽取委托人對案件的敘述,查看有關證據,分析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告知到有管轄權的部門去控告或起訴。辦理委托手續。代寫訴狀。
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要代自訴人寫自訴狀。調查。開庭前與委托人交換意見。確定代理意見,撰寫代理詞。出庭支持控告。
民事案件訴訟程序,合同法的附隨義務代理詞由什么方面的部分組成,合同法的附隨義務代理詞由首部、序言、正文和結束語這四部分組成。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民事案件申訴程序,民事已判完了還能告詐騙嗎,不能,民事案件不會直接轉化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因違反訴訟、執行程序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這種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轉化。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犯罪行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關部門進行偵查。
民事案件撤案程序,婚約財產可以調解嗎,
首先是可以的?!睹袷抡{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而婚約財產案件不屬于上述案件,可以調解解決。
民事案件抗訴程序,離婚訴訟簡易程序什么時候才可以適用,
一、離婚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情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
3、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
4、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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