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案件再上訴,案件重審怎么走程序,1、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立新的案號。
重審案件的產生,是二審法院對一審案件依法監督的結果,是對一審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發回重新審理的過程。原審案件是否接案是以程序是否審結為依據,而不以裁判文書是否生效作為依據。發回重審案件經過二審,在審理程序上已意味著接案,因此,對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編號,且根據發回重審案件的時間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決定編新號,其中包括年份及序號。至于要體現重審的過程,大可不必在案號上體現出來,可以在重審的接案文書中已于體現。
2、發回重審案件,在立案以后,送達的文書可以不按初審案件程序中規定的文書種類送達。
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在案件發回重審之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這時,則應按初審案件一樣,將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告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沒有變更訴訟請求的,只需在立案以后,通知當事人領取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即可。
3、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發回重審案件審理期限,發回重審案件多久開庭,發回重審的案子開庭時間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開庭的時間。發回重審的案件適用第一審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過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自訴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嗎,可以,自訴案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條件是:當審理選民資格案件、重大及疑難的案件,以及第二審民事案件,都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未成年人案件合議庭的組成,再審發回重審會發回原一審還是二審,再審中發回重審,如果原來是第一審的,就發回一審,如果原來是第二審的,就發回二審法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2、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審案件合議庭的組成方式,發回重審必須改判嗎,發回重審不是必須改判,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來審理。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發回重審制度是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第二次起訴離婚算是二審嗎,第二次起訴離婚不算是二審,第二次起訴離婚是一審。第二次起訴離婚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對于財產分割方面,雙方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判決。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時候,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和好的可能。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發回重審案例,二審發回重審還會開庭嗎,二審發回重審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一般開庭審理的,需要在開庭前3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發回重審辯護詞,二審發回重審是否還開庭,二審發回重審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一般開庭審理的,需要在開庭前3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組成合議庭的案件包括哪些,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期限,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百二十八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民事案件合議庭組成,二審發回重審多久結案,審結時限是三個月,裁定時限是三十日,如果決定發回重審的,有原法庭組成合議庭。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