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件的管轄,交叉管轄與并案管轄有哪些區別,交叉管轄與并案管轄的區別
交叉管轄與并案管轄主要是概念上的區別。
一、交叉管轄:
移送及主偵查:公安機關與檢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將對方管轄的案件移送給對方。然后根據主罪予以分工。主罪的偵查機關為主偵查機關。
偵查機關與法院交叉管轄的處理:公安檢察院在偵查中發現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屬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類型自訴案件的,可以立案進行偵查,然后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隨同公訴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審理。
法院審理自訴案件時發現漏罪::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中發現檢察院未起訴的刑事案件,法院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處理。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時發現漏罪: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中發現檢察院未起訴的刑事案件,審判期間,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
二、并案管轄:
對于下列情形,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一人犯數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
申訴案件的管轄,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有哪些,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有職能管轄、級別管轄和專門管轄。職能管轄是指公安機關管轄大部分公訴案件,檢察院管轄由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法院管轄由法院管轄的案件,還有一些案件是由專門法院管轄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八條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公安管轄的案件,公訴轉自訴案件時如何處理,
公訴轉自訴案件因其所在的訴訟階段不同,其處理方式也會存在區別。
1、在偵查、審查起訴環節中公訴轉自訴的處理: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查明行為人所犯之罪不屬于公訴案件而屬于自訴案件的時候,應當即行停止刑事追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依照法律有關管轄的規定,告知被害人有權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是自訴案件的,應當以管轄錯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
2、在法院審判階段公訴轉自訴的處理:法院若在審判階段發現該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由于法院不能違反立案管轄的案件作出裁判,所以應當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撤回起訴后,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若察院不愿撤回起訴,變通的方法就是,法院應當告知被害人,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不屬于公訴案件,檢察院對該案沒有起訴的資格,必須由被害人親自告訴。
涉外案件的管轄,公訴案件改自訴程序,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無論法院如何處理,此類案件不可能轉化為自訴案件。這就說明,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如果改變罪名變為自訴案件時只有兩種類型。
一、當變更罪名后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時,這類案件排除檢察院的管轄權,雖然已經被提起公訴,但是,法院不應當對違反立案管轄的案件作出裁判,應當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撤回起訴后,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二、有時候檢察院不愿意撤回起訴,變通的方法就是,法院應當告知被害人,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不屬于公訴案件,檢察院對該案沒有起訴的資格,必須由被害人親自告訴。
死刑案件的管轄,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哪些刑事申訴,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以下刑事案件的申訴:1、不服基層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2、不服基層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3、不服基層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4、不服基層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5、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檢察院自偵案件指定管轄程序,移送審查起訴管轄權應該如何確定呢,移送審查起訴管轄權的確定是:1、審查起訴管轄權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所擁有;2、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并進行審查;3、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案件管轄,審查起訴的期限,審查起訴要注意哪些問題,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審查起訴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各級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
2.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3.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審查起訴適用就高不就低原則。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立案的案件,檢察院續保是要公訴嗎,檢察院續保是要公訴。取保候審后現在檢察院通知續保,說明案件已經由公安局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然后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法院審判。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辦理的案件,刑訴法關于案件管轄的規定有什么,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院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的犯罪有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檢察院批捕后流程是什么,檢察院批捕后的流程為: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后,將案件移送法院并提起公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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