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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瀏覽次數:5541 發布時間:2023-06-04 17:05:19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多長時間判,一般6個月,審理完畢 ,但是法院可以適情況延長3個月。審限的長短并不是以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作為區分標準。而是以其適用的審理程序,即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自訴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要看法院的決定,也可以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在受理后20日內審結。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法院開庭時當庭宣判嗎,會當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

自訴案件 簡易程序,民事案件宣判需要開庭嗎,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

公訴案件簡易程序,刑事簡易程序是如何變更的,

  【刑事簡易程序的變更】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第二百三十條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

  (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一條 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

自訴案件簡易程序,民事二審會當庭宣判嗎,會當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

正在審理的案件,簡易程序取保候審多久判決,簡易開庭程序刑事案件最長是一個半月宣判。
簡易程序的特征:
第一,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均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等程序規定的限制,大大簡化了審理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普通程序可以當庭宣判嗎,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因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

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什么,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
1、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2、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3、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審理,勞動案件法院多長時間出結果,一般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立案后的三個月至六個月出判決。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公訴案件簡易程序開庭,刑事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轉為簡易程序,

  審理刑事案件中,不能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但是可以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某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適用簡化的審理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這就是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由于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進行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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