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的審理,非法集資中的刑民交叉處理原則,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刑民交叉案件,又稱刑民交織、刑民互涉案件,該原則在內容上包括“位階上的刑事優先”與“位序上的刑事優先”兩方面的要求:前者是指刑事判決的效力在位階上應當高于民事判決,刑事判決的內容要對民事判決發生拘束力,即便民事判決已經先行作出并已生效,但刑事判決仍然可以將其推翻;后者是指在程序上刑事法律關系的確定應當優先于民事法律關系,應當優先適用刑事程序以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在不妨礙刑事責任實現的前提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處理民事責任問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民刑交叉案件指導意見,民事訴訟中存在刑事案件怎么辦,民事訴訟中存在刑事案件一般處理原則是“先刑后民”,民商事糾紛案件應中止審理,待刑事判決結果作出后再恢復審理。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在審理民刑交叉案件時,法院和公安機關應該分別審理和區別處理。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民刑交叉的查封案件,合同無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案例是最高院認定無效合同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典型判例;但是在最高院(2003)民二終字第38號案件的判決中,卻確立無效合同仍然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典型判例。這兩個判例均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認定的結果卻截然不同,說明即使最高院在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上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最新刑民交叉司法解釋,第一,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應不分先后、分別處理。適用“刑民并行”,其特征是刑事的審理與民事的審理互不影響。民事部分的審理不依賴于刑事判決的確認,依據民事證據能夠就民事責任的承擔作出處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分開進行。此處的法律事實主要是指法律行為,其包括三個要素:主體、內容和客體。只要兩個或幾個法律行為的三個構成要素不完全相同,就應屬于不同的法律行為。不同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結果(除了執行階段)互不干涉,應當各自進行,以保證實現各自的訴訟目的。
第二,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發現侵害被害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應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由于現行司法解釋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不予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在刑事審理結束之后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第三,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有犯罪嫌疑,或者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由人民法院確定該案是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還是普通經濟糾紛案件,對于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有明顯犯罪嫌疑的案件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即對于該類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處理模式,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
第四,民事訴訟審結后才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民事訴訟非經審判監督程序的撤銷依然有效,刑事訴訟另行單獨開始。
第五,案件當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實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首先應區分是否屬同一法律關系,如是,應本著“先刑后民”的處理模式,將經濟糾紛案件裁定中止審理,等待刑事訴訟的結論再恢復民事訴訟;如否,應當刑民訴訟并行處理,不適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模式。
第六,刑民交叉案件如果難以明確排除刑事上認定的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事實不是同一法律事實,一般應當按照“先刑后民”的模式處理。因為刑事案件認定的法律事實的范圍與民事案件的認定的法律事實的范圍可能不同,二者可能屬同一法律事實,也可能不屬同一法律事實。而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的認定不僅可能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認定和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擔產生影響,也可能因涉案贓款的返還而影響到民事部分訴訟標的之數額。在此種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直接決定著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也影響到經濟糾紛中的法律事實的認定,影響到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及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擔。
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最新,非吸案能否起訴擔保人,可以起訴擔保人。在單獨起訴擔保人的情況下,民刑交叉案件類型是法律事實的牽連;在同時起訴擔保人和主債務人的情況下,民刑交叉案件類型是法律事實的牽連和法律事實的競合并存,而且民事糾紛的主體與刑事糾紛案件的主體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只要未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均應受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新刑民交叉案件意見,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擔責,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在試乘過程中試乘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民刑交叉案件全案移送,交叉管轄與并案管轄有哪些區別,交叉管轄與并案管轄的區別:主要是概念上的區別:交叉管轄:公安機關與檢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將對方管轄的案件移送給對方,然后根據主罪予以分工。并案管轄:將原本應由不同機關管轄的數個案件,合并由同一個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一)一人犯數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四)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刑民交叉典型案例,數罪并罰是否包括本數,刑法第63條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數,否則讓減輕處罰與從輕處罰產生交叉。刑法第69條,關于數罪并罰的情況下“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下”有觀點認為應該不包括本數,否則違背限制加重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以及解釋理論。
北京刑民交叉律師,新刑訴法第73條意味著什么,刑訴法第七十三條是關于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定的,在解除強制措施后應退還保證金。有民事賠償或者財產刑的,履行完刑罰再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四條對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的判決、裁定生效后,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于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賠被害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或者執行財產刑,剩余部分應當退還被告人。
刑民交叉案件 既判力,環境污染犯罪的特征,污染環境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污染環境罪有下列特點:
一、專業性強
環境污染罪專業性強,可能涉及環境學、化學、物理學、生物學等領域,且充滿技術性。如常見的水污染、空氣污染,為了確定危害后果需要對水污染成分以及空氣污染物進行專業檢測。
二、污染樣品采樣,運輸,交接都有嚴格規定
1、各種水質的水樣,從采集到分析這段時間里,會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這些變化使得進行分析時的樣品已不再是采樣時的樣品。為了使這種變化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必須在采樣時對樣品加以保護。
2、水樣變化的原因
(1)生物作用:細菌、藻類及其他生物體的新陳代謝會消耗水樣中的某些組分,產生一些新的組分,改變一些組分的性質,生物作用會對樣品中待測的一些項目,如溶解氧、二氧化碳、含氮化合物、磷及硅等的含量及濃度產生影響。
(2)化學作用:水樣各組分間可能發生化學反應,從而改變了某些組分的含量與性質。例如溶解氧或空氣中的氧能使二價鐵,硫化物等氧化;聚合物可能解聚;單體化合物也有可能聚合。這些基礎專業知識律師也要了解。辯護律師要不怕辛苦,親臨案發現場,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才能有的放矢,才能發現污染物排放的真實情況,有針對性的辯護。
三、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
污染環境罪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查處,認為涉嫌犯罪才移送公安立案、偵查。這就涉及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問題,污染環境案件由環保行政部門移送公安偵查。行政證據到刑事證據的轉化是審査要點。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是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的法律依據,并且只限于這四種客觀證據。另外的證據就不能作為刑事證據使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五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把辯護方向放在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環節效果較好,經查詢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近年來污染環境罪不起訴案件有近千件,遠比法院判決效果好。
四、污染環境罪鑒定的專業性強,要按刑訴法規定嚴格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對簽定意見要按刑事訴訟法解釋第84條到87條要求審查,要有針對性的打鑒定,細心,認真,才能找到蛛絲馬跡。
五、人民檢察院和合格的社會公益機構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污染環境罪的被告承擔環境俢復費用
六、污染環境罪具有民刑交叉,行民交叉,行刑交叉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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