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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證據質證意見

瀏覽次數:4389 發布時間:2021-12-15 16:44:42

辯護人對刑事案件證據質證,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

  二、法庭調查階段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7、辯護律師舉證;

  8、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

  1、被告人陳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六、法院做最終判決

辯護人對刑事案件證據質證,刑事案件的開庭程序,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分別訊問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4、二輪辯論;
五、評議、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證據質證筆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包括:1、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均應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3、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書面闡明其意見;4、審判過程中經當事人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即為質證過的證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第二十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第四十九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第六十條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

辯護律師 證據 質證,刑事證據如何質證,刑事證據質證主要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幾方面進行,主要包括:
1、對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詞的庭審質證;
2、對證人證言的庭審質證;
3、對被害人證言的質證;
4、對鑒定結論的質證;
5、對勘驗檢查筆錄的質證;
6、對錄音、錄像等影視材料的質證;
7、對物證、書證和質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對鑒定意見的質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怎么質證,對于一審案件,文書應根據庭審質證模式,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方面出手對審計報告書進行質證;對于二審案件,由于二審所審理的重點應系一審中所認定的事實情況以及采信證據的問題,故進行的質證分析可稍微擴大,從審計報告書延伸到涉案的相關證據之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鑒定報告 質證意見,可以做司法鑒定意見撤銷嗎,申請人或委托鑒定人在司法鑒定意見作出前可以申請撤銷鑒定申請,但對已經作出的鑒定意見無法定申請撤銷。此時申請人或委托鑒定人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毀壞財物罪質證意見,刑事案件口供可以改嗎,刑事案件口供可以改,但是改口供有翻供的嫌疑,證明力度沒有之前的強。在我國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刑事案件質證,輕傷案開庭程序,輕傷案開庭程序如下:
一、庭審準備階段
首先,查明當事人身份。其次,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最后,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
3、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4、辯護人對被告人發問;
5、被告人退庭候審。
三、舉證、質證階段
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被告人談質證意見;辯護人談質證意見;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被告人談質證意見;辯護人談質證意見;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二輪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法庭教育;休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評估報告質證意見,刑事訴訟開庭程序,

  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具體如下:

  第一、庭審準備階段;

  第二、法庭調查階段;

  第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第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第五、被告人最后陳述:

  1、被告人陳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鑒定報告質證意見,司法鑒定有多久的異議時間,司法鑒定的時間大概為10日-15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