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申請財產保全,如何認定行政訴訟中的重復起訴,行政訴訟中重復起訴的認定:1、原告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裁定不予受理;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一個法院就該行政行為立案后,當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訴的,構成重復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同一個案子 能重復報警嗎,商標侵權案中的重復起訴,重復訴訟是指當事人在提起的訴訟獲得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后,又基于同一標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案件審判實務中,對于“重復起訴”的認定采取了如下識別標準:“對于重復起訴的當事人,人民法院不能一概駁回起訴或者不加分析一概予以受理。
如果當事人兩次起訴的具體訴訟請求相互不能涵蓋和替代,則應當認定為不屬于重復起訴。
總之,應當受理的不予受理,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屬于違法行為,不應當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同樣屬于違法行為。
因此,對于審判實踐中遇到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情形,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以確保當事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和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
根據上述意見,判斷是否屬于重復訴訟,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及其依據,以及行使處分權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咨詢律師不要重復問,如何認定行政訴訟中的重復起訴,行政訴訟中重復起訴的認定:
1、原告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一個法院就該行政行為立案后,當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訴的,構成重復起訴。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咨詢律師不要重復問,無效合同另訴是是否重復起訴,無效合同另訴不是重復起訴。重復起訴是指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顯然另行起訴不符合重復起訴的概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典型成功的重復抵押案例,合同無效是否是重復起訴,無效合同另訴不是重復起訴。重復起訴是指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顯然另行起訴不符合重復起訴的概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重復起訴法院已立案怎么辦,保釋和取保候審的區別是什么,1、適用的范圍不一樣。
2、程序不一樣。
3、權利不一樣
4、國外的保釋制度不存在重復保釋的情況,而在我國,卻存在重復取保候審的情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交通案件案件律師網,能采取兩次刑事強制措施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一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復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原則上是可以重復采取的。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拘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訴訟案件 非訴訟案件,車輛重復保險是否有效,車輛重復保險是有效的。在理賠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將重復保險的相關情況告知各保險人。如果當事人重復購買了保險,在理賠的時候,理賠的限額就是重復購買的保險限額全部相加,而不是只計算一個。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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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案件撤銷案件,離婚糾紛先后起訴如何解決,
夫妻雙方對于婚姻關系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丈夫可以起訴妻子,妻子也可以起訴丈夫。起訴并不構成重復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復起訴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前訴與后訴的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在夫妻雙方各自起訴的情況下,當事人并不相同,因此,此類情形并不能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由于兩個案件基于相同的事實,訴訟請求基本一致,且如果將兩個案件孤立開來進行審理,容易導致對同一婚姻關系做出兩個不同結果的裁決,導致司法沖突。因此,應將兩案合并審理,如此,方能平等保障夫妻雙方的訴訟權利,并有效維護司法統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