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怎么質證,刑事案件的開庭程序,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分別訊問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4、二輪辯論;
五、評議、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刑事案件對鑒定報告如何質證,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
二、法庭調查階段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7、辯護律師舉證;
8、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
1、被告人陳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六、法院做最終判決
刑事案件對鑒定意見的質證,輕傷案開庭程序,輕傷案開庭程序如下:
一、庭審準備階段
首先,查明當事人身份。其次,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最后,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
3、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4、辯護人對被告人發問;
5、被告人退庭候審。
三、舉證、質證階段
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被告人談質證意見;辯護人談質證意見;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被告人談質證意見;辯護人談質證意見;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二輪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法庭教育;休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質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怎么質證,對于一審案件,文書應根據庭審質證模式,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方面出手對審計報告書進行質證;對于二審案件,由于二審所審理的重點應系一審中所認定的事實情況以及采信證據的問題,故進行的質證分析可稍微擴大,從審計報告書延伸到涉案的相關證據之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對鑒定材料質證,刑事案件口供可以改嗎,刑事案件口供可以改,但是改口供有翻供的嫌疑,證明力度沒有之前的強。在我國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刑事案件 質證,律師如何進行法庭質證,在法庭上出示證據,然后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說明質證即可。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被告拒絕對證據質證法官怎么判,有多個證人證言定罪嗎,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證人證言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無誤,能形成有效證據鏈的,可以定罪;如果證人證言沒有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和查實的,則不可以僅憑證人證言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辯護人質證被告人口供,刑事訴訟開庭程序,
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具體如下:
第一、庭審準備階段;
第二、法庭調查階段;
第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第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第五、被告人最后陳述:
1、被告人陳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辯護人質證被告人口供,重審需要再次質證嗎,仍然是需要進行質證的,對于當事人來說的話,這個證據應當是比之前的證據更具有說服性,否則的話也不會進行重審的。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廣義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說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辯護人可以質證么,哪些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關鍵材料就是案件的證據材料,因此對證據材料的收集有相應的規定予以約束,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有以下證據,則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予以使用: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3、證人證言沒有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在一個刑事訴訟案件中,不論公訴機關出示的何種證據,均應當進行質證,凡是沒有經過法庭質證的證據,都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