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案件,刑事抗訴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刑事抗訴書的內容包括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
法律依據為:《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四十條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第四十一條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怎樣抗訴,一審后二審要等多久,如果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分別為十日和十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關于二審審限問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還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被告人怎樣抗訴,一審后起訴二審要等多久,一審后二審要等多久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怎樣行政抗訴,二審法院對抗訴案件不開庭審理是合法的嗎,二審法院對抗訴案件不開庭審理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該規定有三層含義: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這是對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一般要求。
(2)合議庭對上訴案件,可以有條件地不開庭審理,即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的,可以不經過開庭審理,即作出改判或者維持原判的處理決定。
(3)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無條件地開庭審理。司法實踐中,常遇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案件當事人亦同時提出上訴的情況,對此,二審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不能僅審理抗訴理由或者上訴理由,在審理方式上則應開庭審理。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一般情況下,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抗訴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因此,對上訴、抗訴同時提起的案件采用開庭審理的方式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案件抗訴沒有抗訴的,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如何抗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抗訴方式:1、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判決,認為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再審程序在一個月內做出決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接受抗訴的法院應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二百五十八條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審理,刑事再審開庭嗎,刑事再審是否視情況而定。下列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上訴抗訴案件,二審開庭后多久宣判,二審法院開庭后能夠當庭宣判的,應當當庭宣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審理時間。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受理抗訴案件,刑事抗訴案件再審規定是什么,刑事抗訴案件再審規定如下:
1、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對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包括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可能有錯誤,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并將指令再審決定書送達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在開庭審理前撤回抗訴的,應當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訴訟參與人。
人民法院審理申訴人申訴的再審案件,申訴人在再審期間撤回申訴的,應當裁定準許;申訴人經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按撤回申訴處理,但申訴人不是原審當事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七條
二審抗訴案件,刑事公訴案件終審流程,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終審流程也就是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以下程序:
1.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裁定書后,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院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
2.如果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申請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審理期間已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需要宣讀的證據由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3.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再由檢察人員發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并進行辯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再審案件抗訴,刑事案件再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規定,依照一審程序審理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序審理事實和證據的案件、檢察院抗訴案件、可能對原被告人加重刑罰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開庭審理的情形,應當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具體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一)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二)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四)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五)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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