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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使用人案例

瀏覽次數:4005 發布時間:2022-12-30 11:25:38

挪用資金罪400萬案例,挪用資金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1.挪用本單位資金給他人使用的,使用人是否必然與挪用人共同構成挪用資金罪?

  非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可以成為挪用資金罪的共犯,但前提是這些人員與挪用資金罪的特殊主體之間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為。共同故意是指使用人與挪用人均明知是挪用人本單位的資金而有意挪用,通常情況下,使用人與挪用人之間存在共謀,如在挪用人已有犯意的情況下,使用人參與策劃,或者在挪用人尚無犯意時,由使用人指使、唆使或者脅迫要挾等,促使挪用人產生犯罪故意。

  2.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但挪用人與使用人對所挪用資金的具體用途認識不同的,如何認定?

  其一,如果使用人故意隱瞞自己使用資金的真實用途,以其他個人用途為由,指使、唆使、參與策劃挪用資金,而后卻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或營利活動,挪用人一直處于被蒙蔽狀態而不知曉實情的,對挪用人應以“挪用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要件來認定犯罪的成立;而對使用人則應以“挪用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要件來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

  其二,如果使用人故意隱瞞自己使用資金的真實用途,以其他個人用途為由,指使、唆使、參與策劃挪用資金,而后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或營利活動,挪用人事后知道卻表示同意或默許的,則挪用人與使用人一樣,均應以“挪用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要件來認定是否成立犯罪。

  其三,如果挪用人與使用人對于挪用后的資金的具體用途雖沒有明確的認識,但有著共同的概括的認識,則對挪用人和使用人均應以挪用后資金的實際用途所對應的要件來認定是否成立犯罪。

挪用資金罪經典案例,挪用資金罪有無共犯,挪用資金罪是有共犯的。
挪用資金罪有共犯的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資金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資金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100萬案例,挪用資金共犯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資金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資金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在“挪用”上。所謂“挪用”,是指無權動用而不經批準許可,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擅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或者雖有權動用,但違反公司財務制度,私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行為人一經實施“挪用”的行為,就侵害了公司資金款項的專有權,改變了資金款項的用途,從而危害了公司對資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損害了企業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同時也就具備了嚴重社會危害性。

挪用資金罪典型案例,挪用資金罪的證據,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構成挪用資金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接證據主要是你挪用資金的相關憑證,如挪用人挪用資金的條據、挪用資金的走向等。

單位挪用資金罪案例,平行進口屬于商標侵權嗎,不屬于。在我國,《商標法》與其它法律法規在與商標有關的平行進口方面無明文規定,在商標平行進口方面的司法政策上堅持商標權利國際用盡原則,即只要商標權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一旦同意將標有其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那么該商標權所有人及被許可使用人就喪失了對它的控制,其權利就已經用盡。
任何人合法取得該商品后再如何轉銷,商標權人就無權干涉。從大部分案例來看,只要進口商通過正規的報關手續進口,且在國內的銷售符合其他監管政策,基本很難會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挪用資金罪共犯案例,挪用資金罪有無共犯,挪用資金罪有共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資金罪的共犯定罪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的案例,挪用資金使用人是否犯罪,挪用資金使用人是犯罪的,涉嫌挪用資金罪。構成挪用資金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挪用資金罪案例分析,挪用公款如何定罪,

  挪用公款根據不同情形有以下幾種定罪: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私人企業職工挪用公款的,屬于私營企業職工不屬于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所以按挪用資金罪進行定罪。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定為挪用公款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江蘇挪用資金罪案例,怎么申請國家扶持項目,要根據申請的項目類型來確定具體的申請手續。一般國家和省直有關部門項目是連續申報的,每年都有,如果企業早了解政府部門上年度支持項目,申報成功的可能性比較大。
《關于規范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案件中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罪名適用情形分別為: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審核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指使、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并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占為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核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實施上述行為,又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的,數罪并罰。

挪用資金罪量案例,虛列費用套取資金量刑標準,要根據套取資金涉嫌的具體罪名來確定量刑標準。
一、查辦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應當堅持全面理解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統一正確適用法律;堅持準確劃分責任,體現區別對待,貫徹寬嚴相濟;堅持嚴格把握、慎重處理,重點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失職瀆職犯罪和重大詐騙犯罪。
二、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嚴重弄虛作假,虛構并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夸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于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于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是指申報的項目真實合法存在,類別、性質、科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數量規模和時間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實的成分和情形。
四、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審核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支持、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并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占為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核a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的數罪并罰。
五、在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中要注意準確把握政策,正確劃分責任,區別對待,注重效果。追究刑事責任要慎重,對于在審核工作中沒有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情節,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移交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政紀處理,對于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由于政策規定不夠明確對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認識模糊,且所申報項目客觀上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部分條件的,一般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關于規范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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