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騙取案例,馳名商標認定能做宣傳嗎,不得將“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和商品包裝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
馳名商標實際上是對知名度較高的商標加強保護的法律概念,可以理解為在中國被相關的人廣泛知曉的商標,并不代表產品質量和企業的信譽。在實際中也存在很多“馳名商標”的企業質量有問題的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
國企貪污罪案例,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哪些,貪污罪的主體包括這樣幾種類型: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準國家工作人中。這里又包括三種類型: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從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貪污罪主體具有二個基本特征:1、貪污罪主體所屬單位的性質必須是國家或國有的,或者是國家機關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或者由上述國家(或國有)單位委托或派出的人員。2、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從事公務的人員,而不包括從事勞務的人員。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二個條件,才可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罪的案例,哪些情形按貪污罪立案,以下這些情形按貪污罪立案:
1、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3、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4、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案例分析,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什么,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其中,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國有)財物;在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產;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勾結、伙同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國有財產。因此,一般來說,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金融行業貪污罪案例,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貪污罪,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可能構成貪污罪。
2、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4、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5、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辯護詞,企業安全檢查通報怎么寫,《關于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企業安全檢查通報:
1.檢查的項目名稱。
2.檢查時間和檢查人員。
3.檢查依據,包括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同類項目資料和事故案例等。
4.發現的問題及其存在的部位。
5.確定問題的嚴重程度,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安全檢查報告一般由標題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貪污罪從犯,哪些特殊情形應認定為貪污罪,應認定為貪污罪的特殊情形有:
1、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處罰。
2、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處罰。
3、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
4、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企業參股案例,貪污罪與職務犯罪的區別,
貪污罪和職務犯罪的區別具體如下:
1、兩者主體要件不同,職務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
2、兩者的犯罪行為不同,職務犯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兩者犯罪對象不同,職務犯罪的對象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的對象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職務犯罪的要件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沒有對貪污罪數額作限制性規定,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最高法定刑不同。職務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企業法務案例,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區別表現在哪,
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有明顯不同,具體區別有如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公私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法定刑的規定不同。職務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企業詐騙案例,貪污罪的對象有哪些,一般來說,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所以,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的對象有三種: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公共財物分為兩類:
其一,當然的公共財物。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其中,國有財產,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所擁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指集體經營組織所擁有的所有權屬于該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是指通過捐助或專項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貧或其他公益事業的慈善性質的款物;
其二,擬定的公共財物,即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其中,根據本法第92條的規定,私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擬定的公共財產的所有權雖然實際上屬于公民個人,但是由于它們處于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對其應以公共財產論。
總的來說,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其中,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國有)財物;在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產;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勾結、伙同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國有財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