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非法經營罪的案例,非法經營罪的追究數額是多少,
2010年5月7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條中規定: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非法經營保健品判刑的案例,非法出版物的量刑標準,
非法出版物是非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未經批準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量刑標準如下:
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違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非法經營罪的審判案例,非法經營出版物怎么處罰,非法經營出版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外匯案例,非法經營罪的追述標準,第七十九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七)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 房地產 案例,非法出版物的立案標準,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1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圖書25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內的,基準刑為罰金刑;非法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不足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圖書2500冊以上不足3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上不足600張(盒)的,基準刑為拘役刑;非法經營數額達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圖書3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600張(盒)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000元或者違法所得800元或者報刊200份或者圖書2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非法經營 香煙 案例,開黑網吧犯法嗎,開網吧必須經過登記,獲得許可才能經營,如果沒有獲得許可就去經營,就觸犯了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指:
①非法買賣外匯。
②非法經營出版物。
③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④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非法經營互聯網業務。
⑥非法經營彩票。
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并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是加重情節。一般來說,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作為“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以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情節來考慮。因此開黑網吧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貴金屬案例,出版物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出版物非法經營涉嫌侵犯著作權,其立案標準為:(1)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2)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六條 [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經營食鹽案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
我國法律規定,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條
單位非法經營案例,出版物許可證辦理,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需要的條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
(2)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
(1)《出版物零售企業設立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公司章程(個體工商戶無需提供);
(4)資信證明(個體工商戶無需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6)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負責人任職證明;
(7)經營場所產權證明;
(8)房屋租賃協議;
(9)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10)經營場所方位圖;
(11)標明場所總面積、各區域面積的布局平面圖;
(12)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出版物零售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13)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需提交所依托的信息網絡情況。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零售業務單位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自開展網絡出版物零售業務15日內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14)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第七條
《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非法經營罪 案例,購買非法出版物怎么認定,非法出版物,是指違反出版物禁載事項規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認定和處理,是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重要環節,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清理書報刊和音像市場,嚴厲打擊犯罪活動的通知》以及新聞出版署《關于認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法規文件,對非法出版物的認定與取締做出了明確規定。
1、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單位印制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以買賣書號、刊號、版號、違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單位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準編印、翻錄供內部使用的圖書、報刊、音像帶等;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規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1)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盜用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名義印制的出版物;
(3)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
(4)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而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
(5)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出版單位印制和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8)以買賣書號、刊號印制發行的出版物;
(9)違反協作出版或代印代發的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而印制、銷售的出版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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