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挪用公司資金罪立案標準,占有公司財產的股東構成職務侵占罪嗎,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也就是說,職務侵占罪的條件主要是: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因此,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不一定在公司有職務,不一定屬于公司員工。如果該股東同時是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資金,構成職務侵占罪。如果不是公司職員,則不構成職務侵占,屬于財產民事糾紛。
侵占公司財產罪,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的區別,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主要有三方面的區別。
區別之一,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本案中,王某將公司的資金據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
區別之二,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設假賬的手段騙取公司資金,并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表現。
區別之三,主觀目的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并不企圖永久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本案王某將騙取的公司資金,交給自己父親和存入銀行,足以說明他的主觀目的是想該筆款占為己有,無歸還的意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私自挪用公司資金罪,股東侵占公司財產罪立案標準,股東侵占公司財產罪涉嫌職務侵占罪,其立案標準: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上海侵占公司財產罪立案標準,挪用資金罪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侵占公司財產罪立案標準,刑法272條司法解釋,《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法人侵占公司財產罪立案標準,達到什么標準違法運用資金罪才能立案,達到以下標準違法運用資金罪才能立案:(一)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二)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一條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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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挪用罪量刑標準,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數額規定,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現在該司法解釋已經被廢止,但是“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這一標準仍然有指導意義。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在確定具體標準的時候會參考該解釋。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在制定具體標準時,會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所以起刑點也不盡相同。
比如上海,根據我國刑法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試行)》(后文簡稱《標準》)的規定,該罪的量刑起點是:職務侵占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職務侵占數額1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
侵占挪用醫保資金,挪用資金主體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后,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司資金數額標準,什么標準下違法運用資金罪才立案,以下標準下違法運用資金罪才立案:(一)雖未達到違法運用資金三十萬元以上的,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二)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一條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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