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范文,根據刑訴法規定辨認筆錄要見證人簽字嗎,辨認時應有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辨認筆錄應由參加辨認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對見證的必須性和見證人的人數作了限定。
法律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
辨認筆錄有關規定,辨認筆錄見證人簽字的相關規定是什么,辨認時應有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辨認筆錄應由參加辨認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對見證的必須性和見證人的人數作了限定。
法律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
辨認筆錄格式,刑事訴訟法辨認筆錄的相關規定是什么,刑事訴訟法中辨認筆錄是指偵查活動中,偵查人員讓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涉案物品、地點等做的辨認經過和結果的書面形式,偵查人員偵查活動中制作的辨認筆錄經過查證屬實的,屬于證據。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缎淌略V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行政辨認筆錄,辨認筆錄屬于什么證據,辨認筆錄屬于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證據中的一類,一般認定為鑒定意見類證據。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刑訴法 辨認筆錄,刑事訴訟法筆錄法條中有哪些規定,刑事訴訟法中筆錄包括報案、控告、舉報筆錄,訊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偵查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等,經法院或者檢察院等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證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缎淌略V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等。
辨認筆錄照片,什么是見證人,見證人是指與案件無利害關系,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實施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組織辨認等監察調查、刑事訴訟職權的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對見證人是否屬于前款規定的人員,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相關筆錄載明的見證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聯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等材料進行審查。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辨認筆錄質證,刑事案件辨認程序,
刑事案件辨認有以下程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每位辨認人應當單獨進行辨認等。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愿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于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辨認筆錄制作,辨認筆錄是言詞證據嗎,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于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證言。
《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證據形式。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刑事辨認筆錄,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辨認筆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需要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并且辨認活動應該個別進行,辨認對象數量要符合法律規定等,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公安辨認筆錄,可以作為證據的辨認筆錄應當排除哪些情形,可以作為證據的辨認筆錄應當排除情形: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