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辦人是什么意思,
你好,如果雙方自愿,是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處罰的。
警方是不會管的。
案件預審是什么意思,
你好,可以要求賠償。
協商不成走法律程序。
交通事故處理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受理報案。
(二)現場處理。
(三)責任認定。
(四)裁決處罰。
(五)損害賠償調解。
(六)向法院起訴。
第三被告人是什么意思,
你好,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賠償的程序如下:
一、工傷報告程序。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
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
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申訴程序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三、工傷鑒定程序。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
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
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原被告是什么意思,
你好,建議搜集證據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缺席裁判是什么意思,
你好,可以的。
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要求償還。
不動產證是什么意思,
你好,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由專業的交警部門進行責任劃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具體責任由交警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結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時間、地點、天氣、路況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形態、雙方車輛行駛路線、速度、相撞部位,有無其他違法情形來綜合判定。
申請復議是什么意思,
你好,協商不成訴訟解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
冰毒牙簽是什么意思,
你好,騙人的。
發現自己被騙了怎么辦呢?
建議第一時間報警,向公安機關詳細告知嫌疑人的銀行賬號、電話號碼等相關信息。
保存好相關證據:
(1)轉賬憑證,包括:ATM機轉賬憑條、手機銀行(網銀)轉賬截圖、銀行流水單。
(2)嫌疑人聯絡的相關憑證,包括通話記錄截圖、電話通話詳單、短信聊天記錄截圖。
(3)及時到屬地派出所或者刑警隊制作筆錄,并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證據資料,這些都是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工作、串并案件的重要依據。案件破獲后,這些證據也會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以及追繳贓款起到重要作用。
被告原則是什么意思,
你好,可以起訴。
借錢不還的起訴流程:
1、準備雙方身份信息,寫好起訴狀。
起訴狀需要寫明訴訟請求,證據與理由,起訴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進行,不然會喪失勝訴權;
2、攜帶證據和起訴狀到法院立案并交訴訟費;訴訟費由原告墊付,最后由敗訴方承擔;
3、法院審查確定受理后就會開庭審理;
4、法院判決;
5、執行判決。
被告人在案是什么意思,
你好,工傷賠償的程序如下:
一、工傷報告程序。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
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
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申訴程序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三、工傷鑒定程序。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
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
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