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的純度與量刑有關嗎,根據《刑法》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也就是說,即使涉案的毒品含量很低,但是數量達到一定的標準,都構成犯罪或可以處以較重的刑罰。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根據刑法規定,對于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對于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查明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處刑時應酌情考慮。特別是摻假之后毒品數量才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的,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應將其它物品計入毒品的數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規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鑒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鑒定的結論。也就是說,對死刑案件進行毒品純度鑒定,只是以純度折算毒品數量來確定是否應判處死刑,但毒品數量不足以判處死刑的,就應當直接以重量為標準定罪量刑。
12種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的取樣程序,毒品的取樣程序是在完成稱量工作后,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或者公安機關辦案場所完成或聘請人員進行取樣,取樣后對于剩余毒品及包裝物,應妥善進行保管。法律依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毒品的取樣一般應當在稱量工作完成后,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或者公安機關辦案場所完成。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取樣。在現場或者公安機關辦案場所不具備取樣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毒品及包裝物進行封裝后,將其送至鑒定機構并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取樣。《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對取樣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裝物,應當及時送至公安機關毒品保管場所或者涉案財物管理場所進行妥善保管。對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毒品,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裁定(含死刑復核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方可處理。
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案件辦案程序的相關規定,毒品案件辦案程序的相關規定是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一般要經過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上述程序均需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依法執行和實施。法律依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對查獲的毒品應當按其獨立最小包裝逐一編號或者命名,并將毒品的編號、名稱、數量、查獲位置以及包裝、顏色、形態等外觀特征記錄在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中。《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毒品的稱量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完成。不具備現場稱量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毒品及包裝物封裝后,帶至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稱量。《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毒品的取樣一般應當在稱量工作完成后,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或者公安機關辦案場所完成。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取樣。《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對查獲的全部毒品或者從查獲的毒品中選取或者隨機抽取的檢材,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自毒品被查獲之日起三日以內,送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販毒罪定罪證據如何認定,根據《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販毒案件的證據認定規定,對販毒罪定罪依據主要有如下幾種:1、案件線索來源;2、破案及抓獲經過;3、搜查及追繳筆錄;4、鑒定結論;5、毒品交易的上線和下線;6、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毒品犯罪案件證據規則,毒品犯罪中的代購行為該如何認定,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認定:
1、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托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代購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代購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
3、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最近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關于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關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于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配合。
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釋,提取毒品的程序,提取毒品應當由作出人員進行,首先對涉案現場,人員以及物品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然后扣押,提取、扣押時,不得將不同包裝物內的毒品混合。并對查獲毒品的原始狀態拍照或者錄像。法律依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偵查人員應當對毒品犯罪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及時準確地發現、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內外包裝物上的痕跡、生物樣本等物證,依法予以扣押。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偵查人員對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時,應當提取并當場扣押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原料、配劑、成品、半成品和工具、容器、包裝物以及上述物品附著的痕跡、生物樣本等物證。
運輸毒品犯罪案件,幫人聯系毒品犯罪嗎,幫人聯系毒品是犯罪行為。聯系人可構成毒品犯罪的共犯。如果聯系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如果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則以販賣毒品罪定罪。法律依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一條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托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購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代購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毒品犯罪案件管轄,運輸毒品判刑多久,運輸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運輸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運輸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運輸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運輸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運輸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不知是毒品運了怎么判,只要受害者有證據證明是不知情的,就不會判刑。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號,十、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
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托運手續,在其托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