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被開除的可能性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會被單位開除嗎
犯交通肇事罪會被企業開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二、如果是交通肇事,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能。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三、刑事拘留單位可以開除嗎
律師解答勞動者被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的程序之一,不等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開除勞動者。用人單位因此開除勞動者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前提是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
勞動者被刑事拘留,其原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開除。
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開除
1、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四、員工被刑事拘留單位可以開除嗎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五、行政拘留后單位可以開除嗎
如果單位按規定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并依法公示了的,、是可以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頒布時間
1992-
10-16發文單位人事部第一條 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第三條 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一)連續兩年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二)單位進行撤并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愿隨遷的;(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行政拘留單位開除嗎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一)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四)患絕癥、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五)符合國家規定及其他條件的。第五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并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引用法規
[1]《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第四條
[2]《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