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申請的主體是
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是
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除了婚姻當事人以外,可以有條件地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二、無效婚姻請求權主體是誰
無效婚姻請求權的主體是無效婚姻的當事人,還包括無效婚姻當事人的近親屬。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三、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什么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其中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